管理办法:上海音乐学院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设立人民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与对象:

凡在我校该年度人民奖学金评定时间范围内注册学习的各类普通本科生,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达到规定要求者,都可以参加人民奖学金的评定。

二、获奖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业基本要求: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参加学校各类政治思想教育活动(政治理论课、形势任务课、党课、重要演出等),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其中,一等奖获得者品德纪律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二、三等奖获得者品德纪律考核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二)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1.一等奖获得者专业课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其它各科平均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

2.二等奖获得者专业课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其它各科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

3.三等奖获得者专业课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其它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4.以上各科成绩均不含选修课成绩。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讲究卫生,身心健康。

(四)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1.受过任何一级校纪处分或党、团纪处分者,或受到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者;

2.违反校纪(宿舍、教室琴房、学籍等制度规定),屡教不改(批评教育三次及其以上)者;

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者;

4.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包括补考及格);

5.对评奖无理取闹者;

6.无故不参加无偿献血者。

受处分的学生如当年确有较好表现,经核定后可参加当年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附表如下:

项目

等级

品德纪律平均分

专业平均分

其它各课平均分(不含选修课)

一等奖

90以上(含90

90以上(含90

90以上(含90

二等奖

85以上(含80

85以上(含85

85以上(含85

三等奖

80以上(含80

85以上(含85

80以上(含80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标准:

品德纪律考核成绩和专业课成绩80分以上,其他各课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评单项奖学金。具体奖项为:

(一)精神文明奖(名额比例2%)

宿舍卫生优秀:所在宿舍一学年内卫生检查平均成绩为优秀;

德育课成绩90分以上,并有社会艺术实践、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受到学校表扬嘉奖者(须附具体情况介绍)。

(二)专业成绩优秀奖(名额比例2%)

专业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其它各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三)学生工作优秀奖(名额比例2%)

热心学生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组织能力较强,对所担负的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工作有创新。(须附具体事迹介绍)

(四)体育活动优异奖(按实有人数颁发)

在学校运动会上破记录,或获市级以上运动会个人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四、人民奖学金奖项、比例及金额

(一)奖项

1.优秀毕业生奖(具体要求详见我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2.本科生(除毕业生外)奖学金,该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学金。

(二)比例

获本科生奖学金的人数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二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7%;三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3%;单项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8%

(三)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等级

金额

参评人数比例

10000元

2%

6000元

7%

3000元

13%

单项

200

8%

(四)获其他音乐奖学金的学生一般不再参加本奖学金的评定,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者不再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五、评奖时间

每年十月至十一月之间评定。

六、评奖办法与程序

(一)人民奖学金以上一学年度学生名单及各项成绩为依据。各等类奖的名额由学工办计算,按比例下达至各系。各等级名额数不得突破,上一等级各名额数有余时不可并入下一等级使用(但金额按并入等级的标准执行),宁缺勿滥。

(二)各系在学生德、智、体综合考评分数的基础上,将学习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学习成绩的排序:公共文化课成绩占40%,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占10%,专业课成绩占50%。)以确定推荐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名单,先在系内公示三天,同时报学生处、教务处初审,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征求全院师生意见,如无不同意见即生效。

七、发放及荣誉

(一)每年评定工作结束后,张榜公布给予表彰,同时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二)获得一、二、三等及单项奖学金者,由学生处负责将获奖学金记录放入其本人档案。

八、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条例自19995月制定,201210、2015年6月又经修改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