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上海音乐学院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院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参照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9〕30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沪财教〔2009〕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院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生、研究生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生处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海音乐学院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认定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申请表》(一式两份)、《认定表》经所在系、部、财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交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接受申请材料截至时间为每年12月1日。

(二)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审批。

(三)毕业生是否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代偿的额度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学校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反馈,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学生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四)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协议书时,若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在还款协议上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还款方式按最长还款计划制定(两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共六年还清本息)。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之前,毕业生仍需根据所签还款协议,按计划按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毕业生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之后,需本人持身份证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手续后,不需再自行向银行还款。若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未获批准,仍需根据所签还款协议,按计划按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毕业生凭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日常管理。

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的认定,将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并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在每年6月30日前确认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的在岗情况。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报送,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将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并将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贷款资格毕业生的情况及时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财务处负责对毕业生实际交纳学费情况的审查,在中央财政拨付我院该笔补偿代偿款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三条  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音乐学院毕业生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认定表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格式样本)

 

 


附件2

上海音乐学院毕业生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认定表

 

姓    名


性别


班级


学号


学    院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贷款经办银行


贷款合同号


贷款起止时间


贷款本金(元)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家庭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毕业生本人声明:

    本人已确认知晓、理解“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规定,并将本着诚信的原则遵照执行。

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查意见:

 

    经审查,申请人在本表中所填写的就业信息属实,符合“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条件,同意其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3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学生_________________月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现在实际在上述签约就业单位所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 二次接收单位工作,二次接收单位地址为________省(市、区)__________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该毕业生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二次接收单位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特此证明。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二次接收单位公章

 

证 明 人:                    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