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贯彻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 (修订版)

时间:2015-10-28浏览:3391

为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上海音乐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94号),学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

1、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2、学院每年将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增减和聘任情况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2.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凡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3.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得聘其任教师职务。

4.学校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可不受本细则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5.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相关实践经历并提交证明材料。

6.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原则上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各5000字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5000字以上)。

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创作、教学成果2项及以上,并至少提交1篇符合上述学术规格的论文。

表演专业教师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艺术实践、教学成果2项及以上,并至少提交1篇符合上述学术规格的论文。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不含业余音乐考级教材),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原则上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6)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各4000字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1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4000字以上)。

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创作、教学成果1项及以上,并至少提交1篇符合上述学术规格的论文。

表演专业教师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艺术实践、教学成果1项及以上,并至少提交1篇符合上述学术规格的论文。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不含业余音乐考级教材),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1次及以上。

7.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对外语能力的规定与要求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文件精神执行。

8.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计算机能力。对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规定与要求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文件精神执行。计算机能力由中介机构根据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组织考核或者考试。

9.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可参考《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本意见规定与要求执行。

三、     聘任组织

1.学校聘委会(简称“聘委会”),负责本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院主要领导、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院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9人,院长任主任。

2.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由学校根据考察需要组建,人数一般各为7至9人。

3.评议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1)学校设两个评议组:表演艺术评议组及作曲与音乐理论评议组。

(2)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成员一般为5至7人。

(3)评议组一般由院内外专家担任,院内与院外专家之比一般为3:2至4:3。

(4)学校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议;经批准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不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中介机构或者有关高校联合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评议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

(5)评议组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

(6)评议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评议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答辩,严格把好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质量关。

(7)经内外专家评议,确认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符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议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3年。

4、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经考察、评议组三项考察评议均合格才能提请聘委会审批,获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聘委会对考察评议组的结果需作否定处理的,需三分之二同意否定才可否定。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及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5.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

6.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7.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8.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四、     职务聘任

1.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外语与计算机考核证明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后所取得的。

2.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它聘任期限由学校自行确定。

3.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5.《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已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学校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6.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7.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8.学校对于在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方面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制定相应聘任办法,并将相关评聘文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9.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临近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得降低标准;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聘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五、工资待遇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工作要求

1.规范聘任工作,完善公示制度,建立备案制度。推进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常态化,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2.做好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档案的保管工作。在评聘过程中,做好评聘记录,建立评聘档案,做好归档工作。

3.加强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原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纪律》(沪人〔2003〕30号)要求,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评聘资格和已聘职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经2012年9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原使用的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二零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