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专业技术人员等级和聘用管理办法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为规范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学校有关教学科研和高等音乐教育规律研究的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94号),学院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上海音乐学院聘任各级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

1、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

2、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年限。

3、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相当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相当于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满后担任5年及以上相当于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上海音乐学院聘任各级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学位、学历条件,以及思想品德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

1、应聘研究员职务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原则上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各5000字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5000字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不含业余音乐考级教材),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调研报告:独立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完成学校有关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或重要工作的调研报告2篇及以上。

2、应聘副研究员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原则上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5)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各4000字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4000字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不含业余音乐考级教材),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应聘助理研究员职务的:聘任相当于助教职务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原则上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5)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3000字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市级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科研成果: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1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不含业余音乐考级教材),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三、上海音乐学院聘任各级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计算机能力,应当通过相应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具体要求参照《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

四、上海音乐学院聘任各级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各个考察组的评议,并经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通过。

1、思想品德考察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2、科研工作考察组:对申请人的科研项目、科研实绩进行考察。

3、学术水平考察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考察。

4、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以上三个考察组的评议结果及学院岗位需求情况,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五、本办法经2012年10月2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音乐学院

二零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