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学生医疗保险分为2部分,一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是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具体介绍如下:
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根据市医保办《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自2011年起,上海已将大学生纳入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一、学生需要承担的个人缴费
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与上海城镇居民中小学生一样,具体缴费金额和时间另行通知。
二、参加医保的学生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一)校内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每次不超过10%。
(二)校外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是:
门急诊 | 住院 | ||||
普通住院 | 大病住院 | ||||
起付线 | 个人自负 | 起付线 (每次) | 个人自负 比例 | 起付线 (每次) | 个人自负 比例 |
300元 | 一级:35% 二级:45% 三级:50% | 一级:50元 二级:100元 三级:300元 | 一级:25% 二级:35% 三级:45% | 一级:50元 二级:100元 三级:300元 | 全部由居保基金支付 |
注:大病住院包括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
三、结算方式
(一)根据市里大学生住院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的规定,同学们今后万一生病住院,需要到学校的定点医院。同学们可以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医务科领取)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四、患大病重病同学的医疗待遇
对于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的同学,大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Ⅱ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作为与“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我院学生提供一份保费低、保障全的“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学生的学制时间,保险费为一年100元,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
条款名称 | 保险金额 | ||
投保险种 |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 意外伤害身故 | 陆万元 |
疾病身故 | 陆万元 |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 陆万元 | ||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 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 | 贰拾万元(其中不属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限) | |
大病门诊医疗费用 | |||
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 |||
罕见病特殊治疗药物费用 | 拾万元(其中苯丙酮尿症贰万元) | ||
国寿附件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 柒仟贰佰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