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财务管理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明确预算工作在学院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学院的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强化预算的分配、监督职能,合理地安排资金,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预算编制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基本要求,分列收入和支出,不得以收抵支。

第四条  院级预算由院内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第五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1、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院内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学院预算草案;

2、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3、监督各预算收入部门和缴款部门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预算管理部门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4、定期向学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院内各部门(含各系、部、处等)是学院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2、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3、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管理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4、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总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参照上一年度上级拨款和本单位预算外收入计划数编制。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四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主要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主要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采用部门申报、财务处汇总、院党委(扩大)会议批准的编报审批程序进行。具体过程如下:

1、每年7月上旬,财务处向二级预算管理部门下发通知,各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并根据本年度1-6月份实际收支情况,合理预计本年全年收支情况,预计下年度的计划收支情况,于7月底前报财务处。

2、财务处综合汇总各部门的下一年预算收支情况,根据本年度财务收支的预计执行情况,考虑下一年增减因素,提出下一年财务预算的初步建议指标,上报院党委(扩大)会议讨论。

3、院党委(扩大)会议一般在下一年3月31日前审议并通过财务预算方案,并由财务处负责下达各部门开始实施。

第六章  预算指标实行“切块分配、归口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预算指标实行切块分配、归口管理。切块分配、归口管理的范围如下:

1、学院为保障事业发展所必需安排的各项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包括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各项工资、四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

2、学院为帮助和鼓励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类经费开支,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贴、医疗费、活动费等。

3、学院为培养学生而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各类经费开支,包括课程及教材建设经费、学科建设日常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人才引进和师资培训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两基两辅建设经费等。

4、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各类经费开支,包括科研日常经费等。

5、学院图书馆、教育信息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各类经费开支,包括图书购置费、信息化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等。

6、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各类经费开支,包括行政经费、小额合理必须经费等。

7、学院为完成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各类经费开支,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费、购药费、车辆费、班车费、绿化费、环卫保洁费、保卫消防费、房屋维修费、设备维修费、电话费、邮寄费等。

8、学院各类设备购置及维护费。

9、学院基本建设经费。

10、其他列入切块分配、归口管理范围的经费。

第十七条  切块分配、归口管理的范围将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七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部门应在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专项经费的预算项目及“两次预算”表,经分管院长审定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立项内容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数量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注重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  学院采取“零基预算”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各项经费预算,均使用到当年年底,所剩余额不结转到下一年;对确因特殊原因当年尚未完成的专项经费,须在下一年预算中重新申报,经批准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但一般只许延长1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报各分管院长审定后,上报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超预算、无预算项目经费的使用,20万元以下须报院长审批,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须报院党委(扩大)会议审批。

第八章    预算监督及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