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财务管理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收据和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院内各部门的收费行为,做到“收支两条线”,加强收据和发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收费均须使用由学院财务处提供的有财政或税务统一印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或税务发票,并加盖学院财务专用章,严禁使用自制和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或发票。收入的款项必须及时全额缴到财务处,不得截留。

二、院内有关部门收费需提前一周到财务处办理收费登记及收据和发票申领手续,填写“收据(发票)申领单”,申领单上须写明用途、数量、使用期限、领用时间、核销时间、经手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经财务处同意后方可领用。收据和发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用途,或出借、转售、抵押给他人。收据和发票使用完后一周内须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不得私自处理、销毁未完收据。财务处实行前不清后不办制度。

三、填写收据和发票时应按顺号将各联一次复写,字迹应清楚。不准任意涂改、跳号、挖补、撕毁。如发生写错时,应在票面上加盖“作废”印章,一式三联原票保存,以备检查。收据和发票如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财务处,并说明原因,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

    四、收据和发票的种类:

1.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打印版)。

2、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手工版)。

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4、上海市高等教育考试专用收据。

5、上海音乐学院学杂费发票(打印版)。

6.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手工版)。

7、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

    五、发票和收据的使用范围:

1、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打印版):用于收取我院本科生、借读生学杂费。

2、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手工版):用于收取选修费、旁听费。

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用于校内各部门的结算、各类代办费、捐赠款、纵向科研经费、水、电回收费、管理费、咨询费、图书设备赔偿费等。

4、上海市高等教育考试专用收据:用于收取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考试费。

5、上海音乐学院学杂费发票(打印版):用于收取研究生、进修生、留学生、成教学院专升本学生学杂费。

6、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手工版):用于收取房屋出租费、琴房管理费、乐器出租费、社教学院考级管理费等。

7、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用于社教学院办班学费、考级费等。

六、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据和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收据和发票者;

2.擅自出售、出借、销毁收据和发票者;

3、私自改变收据和发票用途者;

    4.不按本规定填写、领用、使用、保管收据和发票者;

    七、收据和发票的检查与处理

    学院财务处将定期检查收据和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取消该部门收据和发票领用资格,截留收入全部上交学院,并处以一定的罚款,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