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收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教育收费工作,根据沪教委财〔2004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我院的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做好教育收费工作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院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精神以及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重要性,把严格教育收费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高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作为塑造高等教育的良好形象、构建上海城市精神、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建设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

二、工作体制

第二条:建立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财务、审计、监察以及本专科、成教、研究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定期研究学院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组织开展收费工作情况的检查,清理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处理违规收费行为,追究违规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进一步强化财务部门在收费工作中的管理责任,财务处作为学院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设立收费管理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开展收费工作。学院的各类收费包括学历教育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代办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考试收费等,都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工作规范及操作办法

第四条:通过校园网和广泛张贴等形式,将学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代办项目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院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条:在招生章程中写明本院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以及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第六条: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上述内容一并告知被录取学生。

第七条:在收费时,严格按照核定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如有变动,必须向学生出示经批准的收费许可证。

四、工作纪律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我院的各项招生收费均按规定统一由学院财务部门收取,严禁账外设账和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开具上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代办项目收取的费用,按照市教委规定由学院财务部门实行集中管理。招生收费收入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的收费收入和代办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要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收取。在没有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坚决按现有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物价部门已明确不得收取的一些费用及押金,一律不再收取;对各类代理收费项目,如保险费、军训费等,完全尊重学生的意见,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十二条: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物品和有关学习材料。可以由学生自主采购的,学院应创造条件,让学生自主采购。必须由学院代办的,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让利给学生。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教育收费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公开查处制。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价格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乱收费行为按以下四种方式处理:一是所有违规收取的资金要全额清退;二是在规定清退时限内清退不了或无法清退的,要予以没收;三是对乱收费行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四是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乱收费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五、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