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财务管理规定

关于收据和发票领用、结算、核销手续的补充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院内各部门的收费行为,根据《上海音乐学院收据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收据和发票领用、结算、核销手续补充说明如下:

1、院内有关部门收费需提前一周到财务处办理收费登记及收据和发票申领手续,填写“申领单”,申领单上须写明用途、数量、使用期限、领用时间、核销时间,经手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财务处主管处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

2、院内有关部门在收费完成后应及时足额将所收款项上缴学院财务处,缴款时,经办人应同时填写一式三联“缴款单“,缴款单上须写明缴款部门、缴款内容、已使用收据或发票号码、作废收据或发票号码、缴款金额以及经手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将其第一联作为缴款收入记帐依据附记帐凭证后。

3、院内有关部门在收据和发票使用完后一周内须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须同时出具已缴款的“缴款单“第二联、第三联,其中第二联作为核销依据,第三联留存部门备查。

4、上述规定,自财务处通知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