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财务管理规定

关于国外专家、国内院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的补充说明

院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院内各部门劳务费的发放行为,现对各部门自行短期聘请的,且未在人事处备案的国外专家、国内院外专家来我院开展如“讲座、大师班、演出”等活动,发放劳务费需签订合同或协议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1. 国外专家:无论劳务费金额大小,均要与对方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

2. 国内院外专家:单笔劳务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均要与对方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

3. 劳务合同中至少应包括:劳务工作具体内容;合同金额;注明专家来回差旅费是否由学院承担,若由学院承担的,还需注明差旅费标准;注明专家食宿费是否由学院承担,若由学院承担的,还需注明食宿费标准等内容;

4. 上述规定,自财务处通知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特此说明。

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