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财务管理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设备采购合同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学院设备采购合同审核管理,提高采购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市教委国资管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审计处和资产管理处协商,现将设备采购合同审核管理事宜规定如下:

1.资产处对学院的每项采购进行严格把关,包括项目方案、询价、核价和采购过程,质量验收等,确保依法合规。

2.根据学院教学需要和经费预算,以急用、适用为原则,由申购部门凭经费立项通知书填写《设备采购申购单或确认单》后,交资产处按规定办理采购合同事宜。

3.凡项目采购合同4万以上(含批次)设备必须通过学院OA系统审批;4万元以下项目合同,经审计处审核会签后由院办盖合同章;1万元以下项目(设备)视情况可凭相关审批单和发票由院办直接在购销合同上盖章。

4.为严格管理,无特殊情况,严禁拆分采购,同一部门的同一类别项目一个学期内不得多次采购

5.申请购置的设备经费来源须在报审请示中予以说明。

本管理办法经7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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