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资产管理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乐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学校乐器设备在教学及艺术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乐器登记注册和年度检查

1. 建立以系为单位的乐器管理制度,制定乐器总账及细目清单,其中包括乐器的附件、零件、消耗品等,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登记造册、电脑存档。

 2. 为每件乐器建立包括彩色相片资料、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借用人记录的卡片。

3. 学校10万元以下乐器仅限借给正式的在聘教师,用于教学及相关音乐会。10万元以上乐器的借用,需由本人申请,系、部审核,经过院级领导批准,用于比赛、大型音乐会等特定用途。并签订“贵重乐器借用协议”。贵重乐器借用期限最长一年,借用人必须到期配合学院办理年度检查。

4. 在校学生借用需在指定时间内归还。

5. 凡借用乐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出借。

6. 系资产管理员每年9月下旬,须对本部门教师借用的乐器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资产处备案。

二、乐器借用人员的义务

1. 乐器借用人员有保护国有财产不受损坏的义务,需正确使用、安全收藏。必须履行对于所借用乐器的日常调试、清洁和保养。

2. 弦乐器需要更换弓毛、乐器脱胶、部分零件正常损耗,弹拔乐器、打击乐器、管乐器和键盘乐器需要年度维护的,由各系、部填报年度计划,急修的必须填写乐器维修申请单,交由系主任签字方可交由学院所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修理。

3. 学校有权随时检查所借用乐器的使用及保养情况。每年对各系借用和领用的乐器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

三、乐器的损坏、遗失及处理

1. 乐器借用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乐器的配件,如:弦乐器的马子、音柱、拉弦板、弦轴,管乐器的号嘴、键盖、乐器盒等。

2. 弦乐器的琴体开裂均视为使用不当,需负完全责任。新的木管乐器如出现开裂情况,则需有专业人员做出鉴定后认定责任。

3. 凡因乐器借用人员不当行为造成乐器的遗失、损坏等,除由乐器借用人员负责按照乐器的原价值或现价值(取最高值执行)进行赔偿或修理之外,学校还将给予批评或处罚。

四、签字和借条

1. 本办法需完全告知乐器所借用人员,并需签字认可后方出借乐器并登记造册。

2. 借用乐器需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借条除由乐器借用人员签字外,还需所在系、部、处资产管理员登记确认。

五、奖励和责任追究

乐器借用人工作合同期满,或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如离退休、转岗、出国等,必须办理乐器归还手续,凡借故不还者,均被视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音乐学院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