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学院无形资产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的各系、部、处,以及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
(一)学校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 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二)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三)学校拥有的教育和教育培训、艺术实践和艺术辅导资质;
(四)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及其等同权利。凡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特别是冠以“上海音乐学院”及“上音”名义进行招生办班、教育培训、考试辅导、合作生产、经营、监督制作及荣誉出品的项目或产品;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实现:
(一)防止无形资产随意流失和被擅自使用,保护学校资产的完整。
(二)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责)
第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实施管理,负责协调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并对全院无形资产进行监控。
(一)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的分类汇集、立档和建账;负责组织学院各系、部、处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汇总;参与学院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二)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不定期召开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对学院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研究。
第五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及分工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含简称“上音”、中英文字体)、校誉、校徽使用申请的复核工作。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管理。
(三)研究生部、教务处、社会教育学院、艺术处以及系、部教学机构负责相应层次以学院名义办学、办班、培训、委约、演出(艺术实践)等的初步审核后,提交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或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后勤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和标志性建筑等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资产总公司负责对其下属单位(企业)使用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申报程序
第六条 拟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各系、部、处(含所属中心)和院资产总公司以及个人,须事先向院长办公室提交使用申请,内容包括:使用的性质、用途、期限、合作方式、范围和预期效益等。
对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申请,申请部门或个人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作初步评审,交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通过项目审批的部门或个人持申请书到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名称、地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没有通过审批的则发还申请资料。
第八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将通过审批的使用部门或个人的申请资料、使用证书登记、存档,并负责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九条 凡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资产年检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无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十条 使用学院名称和标识(包括学院各系、部、处)进行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收费办法由资产总公司另定,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及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分为学院自用、对外投资和使用权借用三种方式,学院自用是以学院的名义开展的教学、科研、行政和经济活动;对外投资是学院将无形资产作为资本,出资组建新的企业或增资股权的行为;使用权借用是学院通过与承借方签订借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向承借方提供学院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上音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学院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二)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任何未经审批、擅自使用的行为和活动必须制止,对于严重侵权和屡次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处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