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资产管理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借用学习用乐器规定

为加强对学校乐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和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正式注册学生。

一、 借用原则

1. 学生学习用乐器应自备。如学生参加学校乐队排练、演出活动或阶段性学习需要,方可申请借用学校的乐器。学生借用学校的乐器,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本专业教师及系领导签字审核。

2. 学生原则上只能借用一件乐器。如要借用第二件乐器,须将原借用乐器归还。需同时借用两件乐器者,须经主管院长书面批准。

3. 借用乐器只限学生本人使用,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转借他人。若擅自将所借用乐器转借他人的,应将所借用乐器收回。若发生丢失、损坏情况的,由原借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4. 所借用乐器只限用于学校组织的排练、演出活动,不得用于商业性演出。

5. 借用乐器必须倍加爱护,不得调换或拆除乐器上任何零部件。若改变乐器的原有装置,必须恢复原样,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6. 乐器的维修需经资产管理处验证同意后方可进行,并由资产管理处认可的维修单位实施,费用从借用人的系/部经费支付。

7. 乐器借用期以学年计。借用乐器的学生在学年注册时,必须携带所借用乐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年度检验手续。年检合格的,可以继续借用,并在《乐器借用登记卡片》上标注。凡不办理借用乐器年检手续的,教务处不予注册。

8. 学生毕业、留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必须归还所借用乐器后才能办理相关离校手续。若擅自将所借用的乐器带离学校,其行为的性质属侵占国有资产,学校将依有关法律提起诉讼。

二、 违规、损坏、遗失赔偿

9. 借用人所借乐器年检不合格者、不遵守本规定者,学校可以收回借用乐器。如情况严重,可以取消该学生借用国有乐器的资格。

10. 借用人借用乐器时,必须当面与出借人检查乐器的情况,并将其情况记录在乐器借用登记卡片上。

11. 若因借用人的使用造成乐器损坏的,借用人必须向原出借人报告,并到出借人认可的维修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借用人系/部经费支付。

12. 因借用人的责任,使乐器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可以修复但乐器的价值受到严重损害,借用人必须按同规格、同质量乐器当前的市场价全额赔偿。

13. 借用人一旦遗失乐器,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出借人,以便及时追查。如半年内仍无法找回,借用人必须按同规格、同质量乐器的当前市场价全额赔偿。

 

上海音乐学院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