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资产管理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一)为规范学院系部处办公设备的配置行为,提高办公设备使用效益,按照市教委有关资产管理细则规定,参照本市其它高校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系部处和教学教辅部门及零陵路校区办公机构。

(三)本管理办法中的办公设备主要指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适用资产。

(四)根据我院核定的机构,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规定的限额标准,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

(五)根据有关规定核定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和办公设备的配置数量。

(六)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二、办公室家具标准

(一)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二)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一)激光打印机按系、部、处配置,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最大打印机幅面为A4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价格不超过当年度的政府采购核定标准。

(二)复印机或一体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原则上均以系、部、处为配置单位。

(三)其他设备,如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碎纸机等根据工作需要,每个系部处配置数不超过一台。

(四)特殊岗位,如教学教辅和组织人事、财务、档案、保密等,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教学和科研配置根据需求找执行。

(五)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年限为:

1、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2、针式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3、一体化速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4、复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5、会议室音响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6、碎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7、电视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8、数码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9、其它摄影、摄像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10、电脑(台式或笔记本):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四、空调设备标准

(一)空调设备的配置,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同时还需考虑安全因素。凡外墙空挂石材的建筑原则不予安装。

(二)空调设备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五、资产更新标准

(一)各部门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

(二)各单位资产配置和更新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和标准进行报批。

(三)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设备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四)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破坏需要更新的除外。

 

六、其它事项标准

(一)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及教学用特殊设备。

(二)考虑汾阳校区和零陵校区实际办公情况,设备配置可按需申请。

(三)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尚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属于数量上未达标准的,根据单位实际需要与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属于价格上未达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新增资产按照此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是动态标准,将视国家标准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必要的更新和调整。

(五)对违反资产配置程序,超标、超编配置本标准所列资产的行为,原则上不再为其部门新添设备。

(六)各部门在本标准范围内,可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标准。

(七)办公设备的领用和管理由每个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

(八)本标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音乐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2:上海音乐学院办公设备配置实施细则

    

上海音乐学院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1:上海音乐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设备名称

教学部门

行政部门

台式电脑

1、系办人员每人配置1台;

2、每个教研配置1-2台;

1、正式职工按岗位每人1台;

2、临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配置;

笔记本电脑

1、各系配置1台;

1、各部门配置1台;

传真一体机

1、秘书办公室1台;

1、秘书办公室1台;

打印机

1、按办公室配置(每个办公室1台)

1、按办公室配置;

碎纸机

1、系领导办公室各1台;

2、行政办公室配置各1台;

3、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

1、各部门办公室1台;

2、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

扫描仪

1、各系配置1台;

2、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

1、各部门配置1台;

2、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

移动硬盘

1、各系配置2个;

2、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

1、各部门配置2个;

2、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

数码照相机

1、各系配置1台;

1、各部门配置1台;

数码摄像机

1、根据需求申请配置;

1、根据需求申请配置;原则上以借用为主;

办公桌椅

1、各系领导配置1.6米办公桌椅1套;

2、系行政人员配置1.4米办公桌1椅套;

3、教研室根据需求配置;

1、各部门领导配置1.4米~1.6米办公桌椅1套;

2、部门行政人员配置1.4米办公桌椅1套;

3、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

文件柜

1、各系领导、行政人员各配置1个;

2、教研室各配置1个;

3、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

1、部门领导各配置1个;

2、正式行政人员根据需要每人配置1个;

3、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

沙发

1、各系配置1套;

1、部处配置1套;

四门书柜

1、各系配置1-2个;

1、部处视需要配置1个;

 

附件2上海音乐学院办公设备配置实施细则

 

1、办公设备实行按岗配置,人员调动及升迁时,不得带走设备,到资产处备案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重新调配和登账

2、按照以上配置标准,未达标的系、处、部,可逐年添置;已超标的部门服从学院调剂。

3、为加强和执行预算管理,原则上未按时上报第二年设备预算的系、部、处,不予配置相应的设备。申请办公设备必须符合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目录规定,符合政采限额规定。

4、各系、部、处须指定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定期检查本部门的办公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损坏或闲置设备应及时报资产处,做出相应处置。

5、接受校外或他人捐赠或赞助的设备,配置数量不受此标准限制,但必须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6、本管理办法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有的办公设备应继续使用至报废为止。确因工作需要更换或配置办公设备的,应根据轻重缓急和学院财力逐步配置到位。

7、为配合学院“一体两翼”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不符合本配置标准的特殊情况,由资产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作临时性情况处理,并要求逐步改进。

8、各系、部、处(室、中心)等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账、卡、物的核对工作,定期检查部门办公设备使用情况,配合做好资产定期统计、汇总及保管工作,每年12月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9、规定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10本办法自院长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