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5-10-28浏览:819

沪音院办字(2007)第7号

 

为把我院办成国际一流的音乐学院,吸取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需要,聘请外籍教师来院教学,以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办学水平。为了规范我院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

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工作。

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是外籍教师聘用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总负责,教学部门共同参与,实行院、系(部、附中)两级管理。聘有外籍教师的教学部门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外籍教师工作,并由本部门秘书配合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具体处理外籍教师的日常事务。

聘请外籍教师向市有关部门的申报手续、政策教育、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由院办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各系及附中负责;考核评估管理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

二.外籍教师的类型

聘请外籍教师来院工作分为短期教学和长期教学:

1、短期教学: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聘请公认的国际级大师、著名音乐家或具有国外知名院校、知名演奏团体任职经历或曾在重要国际比赛中获大奖的外籍音乐家每年来院进行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大师班、专题学术讲座、专业项目辅导或对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选手进行指导。

2、长期教学:学院和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需要,聘请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有国外专业院校、演奏团体任职经历的外籍音乐家来院担任一学年以上的研究生或本科生的教学任务。

三.聘请外籍教师的申报审批程序

1、聘请外籍教师短期教学由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提出申请,相关材料报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经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初审、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聘请外籍教师长期教学由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需要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将拟聘外籍教师的申请表、学历、工作经历、学术业绩等相关材料报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由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初审、组织专业考核并经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特殊情况也可以由院领导根据需要提出人选,听取相关教学部门及职能部门意见,组织专业考核并经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4、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外籍教师应持有关材料前往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请外籍教师的合同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聘请外籍教师以后,由学院和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除短期合同外,长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一年期满后学院组织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也不视为违约。聘用合同采用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有关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或有关待遇的细节可由双方另外签订合同的附件,附件和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担任长期教学任务的外籍教师每学年还须同聘用的教学部门签订具体的教学任务协议。

五.外籍教师的待遇

1、聘请外籍教师来院短期讲学的酬金,根据所聘教师的国际地位、学术水平、教学周期和教学方式等,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2、聘请外籍教师来院长期教学的酬金,根据所聘教师的学历、资历、学术水平等经考核后根据聘任的职务来确定。

六.对外籍教师的考核评估

对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参照《上海音乐学院教学管理文件选编》的规定执行。

在外籍教师聘用合同期满时,学校将对其进行一次较全面的综合考核。考核程序参照《上海音乐学院聘用合同到期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七.其它

1、外籍教师来我院工作两年以后,可以参照《上海音乐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办法》,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聘用期内,外籍教师每周的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10节,不得超过28节。

3、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

4、聘请港澳台地区的教师,参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经2007510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91日起实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07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