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

一、凡属下列情况的均属一级动火

禁烟区域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院安全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武装保卫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凡属下列情况的为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操作使用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备 注:对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应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操作前必须清除周边易燃、易爆物品,并在操作现场配备灭火器材。

 

 

上海音乐学院

武装保卫处

2014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