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上海音乐学院内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音乐学院内部保卫工作,维护校内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音乐学院内部保卫工作执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院安全领导小组,全院推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院实行二级治安责任制签约。

第五条  上海音乐学院内部保卫工作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上海音乐学院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  搞好政保、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  落实建立内保工作制度责任制和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  维护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和校内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  协助相关部门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  及时向市公安文保分局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   对校园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八)  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九)  参加所在地区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  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健全上海音乐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一)  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  教学楼、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三)  防火安全制度; 

(四)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五)  文件、材料、图纸、资料、印章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六)  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  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  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九)  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十)  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十一)  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十二)  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三)  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十四)  其他需要制度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上海音乐学院党政领导在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的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  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做好我院治安保卫工作; 

(三)  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清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四)  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  上海音乐学院设置保卫处,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学校保卫处。 

第十一条  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学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门等任务。 

第十二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各部门、单位都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会的作用。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办公区、科研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文保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根据我院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  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的校卫队、保安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音乐学院,最终解释权为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院长会议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07年制定

                                           2014年1月修订

                                         2015年6月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