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作品)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作品)质量监督,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研究生部现制定本实施办法(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环节,所有申请我院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预审程序。

第二条 学位论文预审工作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学校研究生部具体负责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管理。

第三条 我院学位论文的预审实行“学术不端系统”机审、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和专家盲审评阅三种方式。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教授和学校为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预审可适当选择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院研究生部高度重视学位论文预审工作,各环节由研究生部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及其导师不能参与学位论文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  学位论文预审

第六条 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需在研究生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作为我院学位论文预审环节之一,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参加,对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生部学位办将按照《上海音乐学院学位论文(作品)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审份数为3份,作曲方向博士学位申请人还须同时递交学位作品3份;硕士学位论文预审份数为2份,作曲方向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同时递交学位作品2份;以同等学力申请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份数为2份。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我校及外校或单位与学位论文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被检测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该论文评阅。

第十条 博士层次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含外聘专家1名)具有正高级或相当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硕士层次(含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位,均为本校专家;以同等学位申请我院研究生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与学位论文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

第四章 预审方式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机审

所有研究生学位申请人须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学位授予流程》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学位论文电子版本,由研究生部学位办运用技术手段统一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机审)。

所有博硕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均采用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研制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通过上传电子版学位论文,实现数据库内全文比对。以科学为依据,运用有效的技术手段高效精准地检查与遏制学术非道德行为,彻底杜绝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

第十二条 原纸质版本学位论文(或及学位作品)预审

1.博士研究生:通过系统检测者其学位论文(或及学位作品)均参加原书面预审方式,预审老师3名(含外请博导1名)。

2.硕士研究生及作曲方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生:除系统检测外,所有检测合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及学位作品)均参加书面预审方式,预审老师2名(均为校内)。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预审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审意见分以下三类

(一)机审结果

研究生部现拟设置学位论文对比率为2016年20%、2017年10%、2018年3%。在系统检测中学位论文的对比率2016年不足10%、2017年不足5%的可直接进入下一答辩程序;系统检测对比率22016年超过10%、2017年超过5%的给予5天修改时间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未通过者取消当年度学位申请。

(二)纸质版论文预审结果

1、评阅专家一致认为学位论文达到学位要求,并在《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评阅意见书》打分85分(含)以上,且“同意答辩”,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硕士论文(作品)的两名评阅人中,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是属否定的,应增聘一位评阅人,如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仍属否定的,不得举行答辩,本年度学位申请无效;

3、博士论文(作品)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位评语属否定的,不得举行答辩,本年度学位申请无效;

4、如出现以上结果2、3情况者,研究生部通知申请人在一年内(或不超过培养年限内)修改后重新申请。

(三)预审通过者,按照《上海音乐学院学位论文学位授予流程》进行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预审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在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后,应仔细检查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预审要求,按照本实施办法及时组织机审或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收到学位论文预审意见后,应及时汇总、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硕士论文(作品)预审期限为1周;博士论文(作品)预审期限为2周。论文(作品)评阅人应将填妥的《学位论文预审评阅书》或《学位作品预审评审书》在规定时间内纸质版送到研究生部,电子版本发至邮箱syyjsbxwb@163.com

第十七条 参与评阅的专家不得透露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以保证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对学位论文评审工作进行干扰。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