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院的硕士与博士学位,按艺术学门类授予。硕士学位包括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音乐科技与应用等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学位包括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戏剧与影视学各研究方向。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达到相应的专业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从事较高水平的音乐研究、创作、表演等实践能力。
授予硕士学位应完成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并通过论文答辩,表演方向的研究生须举行学位音乐会, 作曲与表演方向的研究生,须举行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审,并达到合格成绩(具体要求见各方向教学方案)。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按各方向培养方案的要求包括以下四类:一、共同课/公共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等;二、专业主课:主科、论文或音乐会指导;三、专业课:含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四、一般选修课。具体内容及要求见《上海音乐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主课成绩85分(含)以上,专业必修课80分(含)以上,专业选修课70分(含)以上,一般选修课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及艺术理论修养;在所从事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及技术理论方面具有坚实宽广的专业基础理论修养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学科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把握;掌握两门外语,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具备独立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及担任高层次教学工作的能力;中国史论专业应该精通古汉语。
授予博士学位应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博士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作曲专业还应通过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教学方案),并成绩合格。
第七条 理论研究各方向博士研究生(含音乐学及作曲技术理论各研究方向),申请论文答辩前应完成2篇入学后撰写的学术论文。作曲方向的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应完成入学后创作的各类型音乐作品4-5部。
第八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包括以下四类:一、共同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两门外国语。二、专业课:作品及论文指导;三、专业必修课;四、选修课。主课成绩85分(含)以上,专业必修课80分(含)以上,选修课70分(含)以上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具体内容见《上海音乐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四章 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
第九条 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审是检验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及作曲各方向研究生学位水平的重要环节。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的研究生,须首先完成规定的学位音乐会(具体要求参见各《上海音乐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或《上海音乐学院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海音乐学院在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作曲方向须举行作品音乐会(如无条件举行作品音乐会,也可只按规定提交总谱及总谱音响进行学位作品评审)。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审须在论文答辩前举行,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论文答辩。
音乐会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征得导师和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的同意后,向研究生部递交音乐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须附上导师和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的意见)。作曲专业如不能举行学位作品音乐会,则须按要求提供作品总谱(博士生一式三份,硕士生一式两份),音乐表演各方向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部学位办提交节目单5份(具体要求参见《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音乐会、学位作品、教学实践展示实施办法》。
2、研究生部自截止日起统一安排、落实各学科(专业)学位音乐会场次、时间和地点,组织音乐会评审委员会并上报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
3、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由研究生部颁发聘书。学位音乐会评审小组秘书于音乐会两天前到研究生部领取《学位音乐会文件袋》,并做详细记录。
4、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对音乐会以百分制评分。
5、评审小组根据评分单的要求统计成绩。统计方式为取所有分数的平均值,为学位(作品)音乐会最终成绩。学位音乐会成绩以80分(不采取四舍五入法,以小数点为准)为合格(非音乐会形式的作曲方向的学位作品成绩评定与此相同)。具体评分标准如下:高(优)90(含) 以上,较高(良)89-85分,一般(中)84-80,差80以下。
6、学位音乐会举行后的三天内,由评审小组秘书将评分单和学位音乐会成绩结果送研究生部备案。
7、学位音乐会未通过,可在规定的培养年限内且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重新申请举行一次学位音乐会。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委员会、论文预审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硕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选题有一定的见解,博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系统性、综合性、成果性的创见。具体要求见《上海音乐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海音乐学院理论研究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海音乐学院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上海音乐学院在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条例》。
第十一条 我院举行硕士、博士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五月上、中旬。申请论文答辩的时间为每学年第一个学期末,具体要求详见每年研究生部学位办通知。学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过时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规定:
1、学位申请人在每年十二月底至研究生部网页学位版块下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或及《学位作品申请书》(作曲、音乐工程、数媒各方向)并提交至研究生部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2、研究生部于当年论文答辩申请截止日停止接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将在7个工作日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申请学位的要求。(包括:在校思想表现、教学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情况、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学位音乐会完成情况等)。如有未达到者,研究生部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3、学位申请人在第二学期开始月为三月中上旬递交《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书》或及《研究生学位作品指导教师意见书《(作曲、音乐工程、数媒各方向)(内容有:导师对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的总体情况简介,包括学习情况、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及政治思想表现等,以及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并于指定时间内交至研究生部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正式书面申请。
4、三月中旬,学位申请人发送学位论文定稿电子版本(PDF或WORD文档一份)至邮箱syyjsbxwb@163.com ,邮件主题为“姓名+学号+专业方向”,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学号”_“姓名”.“文件后缀名”(如10278_MR01-01_李三.doc)(学校代码为10278),电子版本须与装订成册的学位论文内容一致。由研究生部对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统一进行“学术不端系统检测”,并领取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登录密码。(具体“双盲”抽检要求及步骤另见通知)。
5、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拍摄数码相片(学历、学位证书使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6、三月中旬,被抽中需进行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的毕业生须按照要求递交论文至学位办,由研究生部统一递交至上海市学位办进行审查。
7、经研究生部审核获准进行下一程序的申请人应于当年四月上旬之前将:
a、装订成册的,并经申请人及其导师在论文中《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认可的论文7份(博士论文)或7份(硕士论文)交至研究生部。作曲方向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交学位作品一式三份(博士)或一式两份(硕士),及创作札记。
注:论文格式要求详见《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条例》,论文封面必须采用本部提供的统一格式。格式可至研究生部网页下载。硕士论文封面用纸颜色为浅黄色;博士论文封面用纸颜色为浅灰色(冷色调)。
8、研究生部于当年规定时间起停止接收学位论文及学位作品,逾期未交者作自动放弃本年度学位申请处理。
9、三月下旬,约7个工作日左右,研究生部统一拟定、组织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理论研究型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4人,含论文预审评阅2人;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6人,含论文预审评阅人2人;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6人,含论文预审评阅3人,外请专家1-2名),(具体要求见《上海音乐学院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在进行答辩前,该名单须保密。
10、四月上旬,约三周左右,
a、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研究生部向论文预审评阅人发送论文(作曲各方向同时发送学位作品及创作札记),通知其下载、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评阅意见书》以及《学位作品评议书》(作曲各方向需要)。硕士学位论文预审评阅意见一周内返回研究生部,博士学位论文预审评阅意见两周内返回研究生部。
b、研究生部将通过预审的论文发送至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审人除外);
c、预审意见返回后,研究生部统一安排论文答辩具体日程并向答辩委员会成员颁发答辩委员会聘书,同时做好答辩工作的相关准备。
11、四月下旬研究生部将以网络和书面形式统一公示各场次学位论文答辩信息
12、答辩时间统一安排在5月5日~5月20日(共计15天,含休息日)申请人及相关老师在此期间内需以本院的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为先,研究生部将统一公示各场次学位论文答辩信息。
13、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两天前到研究生部领取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文件袋。并清点以下材料:⑴学习成绩单;⑵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⑶指导教师意见书;⑷学位论文预审意见(交答辩委员会主席);⑸答辩委员会名单;⑹答辩程序;⑺答辩委员会主席职责;⑻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⑼表决票(张数同出席人数);⑽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⑾作品评议书(作曲方向);⑿答辩记录本。
14、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及答辩委员会各成员用蓝色或黑色中性笔或钢笔在签名处署名。答辩委员会秘书至研究生部网页下载、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并在答辩结束两天之内将所有答辩材料交回研究生部复审备案。
15、有一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a.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b.课程学习、实践学分和论文工作不符合学校规定者;
c.学术品德恶劣、弄虚作假者,如学位论文中有明显剽窃、伪造行为等。
16、研究生部汇总本年度所有各层次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最终将于研究生部网站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议书》。
17、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于五月下旬递交《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信息表》至研究生部学位办进行学位报送。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的有关规定:
理论研究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以上)4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不含导师(专业导师及论文指导教师)。委员中应包括非本学科的专家1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和统筹。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名。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以上)6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不含导师(专业导师及论文指导教师)。委员中应包括非本学科的专家1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和统筹。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名,一般由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或研究生部专职学术秘书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专家6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不含导师。委员中正高职称专家应在半数以上。委员中应包括非本学科的专家1名和外单位专家1-2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和统筹。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名,一般由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或研究生部专职学术秘书担任。
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前应认真审阅论文,仔细了解研究生的情况,为答辩会做好准备。主席主持答辩的全过程,负责起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比较有经验的教师及学术秘书担任,秘书要与研究生部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做好答辩的组织和有关准备工作。秘书负责答辩会记录,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秘书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须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预先评阅论文,论文预审评阅人须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硕士论文的预审评阅人为2名;博士论文的预审评阅人为3名,其中1名应为外单位专家。
学位论文预审评阅是检查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为申请人是否具有答辩资格的评判依据。评阅人可参考《上海音乐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海音乐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条例》等相关文件,审查论文的质量,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水平、可否提交答辩表示出明确的意见并写出详细评语。评语包括:1)、论文有无新的见解;2)、论文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3)、论据是否充分可靠;4)、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5)、论文的逻辑性和文字表述能力;6)、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是否同意进行答辩等。
硕士论文预审期限为2周;博士论文预审期限为3周。论文评阅人应将填妥的《论文预审评阅书》电子文件及亲笔签名的纸质版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送至研究生部。
硕士论文的两名评阅人中,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是属否定的,应增聘一位评阅人,如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仍属否定的,学位申请人本年度申请无效,不得举行答辩;博士论文的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位评语属否定的,不得举行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由研究生部通知申请人在一年内(或在不超过培养年限内)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六章 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杜绝将与学术无关的问题和情绪带进论文答辩会。答辩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审读论文的全文,做好提问的准备。
论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对学术有争议,但还未形成共识的观点应持有宽容和公正的态度。要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人格。论文答辩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是否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如遇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时,该委员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研究生部,以便研究生部聘请其他委员出席。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博士研究生及理论研究型硕士研究生:
1、论文答辩正式开始前,答辩委员会先开预备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预审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所有委员就答辩论文的各方面情况展开充分讨论,交流意见。在此基础上,以答辩委员会的名义拟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问题为2-3个,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问题为3-6个,提交给学位申请人思考回答。理论研究型硕士研究生预备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博士硕士研究生预备会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
2、正式答辩开始。
由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向与会者介绍学位申请人、申请人的导师及答辩委员会所有成员。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综合表现等有关情况,并标明是否推荐。
3、主席宣布申请人具有论文答辩资格,并请学位申请人就自己的学位论文进行扼要的报告,学位申请人应就论文的主要内容、涉及论题准备情况和写作情况、资料情况、主要论点、重点内容和论文的主要贡献等内容进行报告,论文报告不得涉及与学术性无关的问题和事宜;论文报告的时间为:理论研究型硕士论文不超过20分钟,博士研究生论文不超过30分钟;
4、主席代表委员会向学位申请人提出(交)已商议拟定的中心问题。如学位申请人需要准备,可以休会(硕士不超过10分钟,博士不超过20分钟)。问题准备时,论文指导教师不可进行场外指导;
5、学位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6、自由答辩:即,答辩委员会委员自由提问,申请人答辩;
7、场外答辩:即,在场的其他教师和同学向学位申请人提出相关问题,学位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也有权不予回答。场外答辩的时间由答辩委员会主席控制,一般不超过15分钟;
8、休会,除答辩委员会成员外所有人离场,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理论研究型硕士3票同意为通过(答辩委员会由4人组成),博士4票同意为通过(答辩委员会由6人组成)。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将选票封存。同时,答辩委员会还须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分。具体标准如下:优90(含)以上,良89-85分,一般84-80分。答辩委员会写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和答辩委员会各成员签字;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10、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宣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11、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12、论文答辩全程时间:理论研究型硕士60分钟以内,博士90—150分钟以内。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论文答辩正式开始前。
答辩委员会先开预备会,对该组所有学位申请人的学习情况和论文写作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和说明;答辩委员会主席对该组论文答辩人的预审评阅意见进行简要宣读,所有委员就该组答辩论文的各方面情况展开充分讨论,交流意见。同时在此基础上,对该组学位论文的答辩问题进行讨论与拟定。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问题集中为1-2个问题,以委员会的名义拟定,答辩秘书负责记录,在学位论文宣读之后直接发给答辩人。预备会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论文答辩申请人导师回避。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
a.该组答辩人1就自己的学位论文进行扼要陈述,论文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严格控制时间。学位申请人(答辩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涉及论题准备情况、写作情况、资料情况、主要论点、重点内容等问题和事宜;
b.答辩人1报告结束后,主席代表委员会向学位申请人提出(交)已上已拟定的中心问题。如对已拟好的答辩问题有异议,委员可稍作讨论进而提出。
c.答辩人1退出答辩教室,给予10分钟时间思考,准备回答问题。同时,答辩人2进入答辩教室进行学位论文陈述,陈述要求如上。
d.答辩人2陈述结束,领取问题离开教室准备。
e.答辩人1返回答辩教室,就答辩委员会所提出问题进行回答,时间不超过10分钟。答辩人1回答结束后,答辩人2进入教室进行问题回答。
f.答辩人1、2回答问题结束后,休会,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人1、2论文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专业学位4票同意为通过(答辩委员会由6人组成)。主席宣布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写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和答辩委员会各成员签字,答辩秘书记录有关情况。
3、主席宣布答辩人1、2答辩暂时结束。此时暂不对答辩人宣布答辩结果。
4、答辩人3入场进行论文陈述,10分钟陈述结束后离场进行问题回答准备,答辩人4入场,如此反复。
5、该组所有答辩人(共6人)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成绩宣读。该组答辩人按答辩顺序逐一入场,由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将选票封存。同时,答辩委员会还须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分。具体标准如下:优90(含)以上,良89-85分,一般84-80分。答辩委员会写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和答辩委员会各成员签字;
6、主席宣布本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答辩结束。
第十八条 答辩时秘书需做好详细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将学位申请人的所有材料送交研究生部存档,并由研究生部将相关材料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授予的最后审定。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可根据论文的实际水准做出有条件通过答辩的决定。
有条件通过的论文必须按照答辩委员会的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建议两周或三个月修改时间内进行修改或及评审。答辩委员会建议两周内修改的论文,递交《论文完善修改认可表》至研究生部,方可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当届学位授予的最后审定;建议三个月修改的,需在限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2份交至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另行组织两位相关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可于次年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授予审定;评审仍未通过者,可在规定的时间,或在不超过培养年限内修改后,再次提交评审一次。如还未通过评审,则按第二十条相关内容,或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是否授予学位进行终裁。
第二十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或在不超过培养年限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到达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所有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均须按照答辩委员会提出的论文完善或修改建议进行认真地完善或修改,并在完善或修改后,由论文导师及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认可,填写《论文完善修改认可表》。学位申请人须在领取学位证书之前提供经认可并装订成册的学位论文定稿(含有论文撰写人及导师在论文中《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书》上的亲笔签名)3份论文、1份光盘电子版至研究生部,存研究生部资料室、国家图书馆、中国知网学术信息资料备份;2份(以及论文全文电子文档)至学校图书馆做学术资料留存。同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还需提交含有1)毕业生简介、2)成绩单、3)毕业作品、毕业音乐会及教学实践展示等音响、影响资料、4)学位论文全文、5)毕业生信息表 的电子光盘1份至研究生部。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申请者进行全面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通过者即可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学位者名单将在研究生部网站公示。
第八章 不受理申请,缓授、不授予及撤销学位
第二十三条 关于不受理申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不予受理。
1、学位音乐会未通过者;
2、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包括课程学习不符合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者;
3、发现有比较严重的问题未作结论者。
第二十四条 关于缓授学位
缓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缓授学位包括论文不必重新答辩与论文必须重新答辩两种情况。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但论文不必重新答辩的处理:
1、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经考察尚无明显改进的;
2、答辩委员会有条件通过;或答辩委员会已通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存在其它不符合规范要求,其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对属此情况者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三个月或半年或一年内再次审议,程序如下:
1、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再次审议申请;
2、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定。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及论文必须重新答辩的处理。
1、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必须进行修改者。重新申请的时限为一年以内,并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论文审查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可以重组,重组的答辩委员会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2、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查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错误事实者。
第二十五条 关于不授学位
不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不授学位的决定: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
2、未通过首次论文答辩,且在限期内经修改、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
第二十六条 关于撤销学位
审议范围:
1、对已经被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其学位论文确有严重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申请者在申请时确有不符合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事实的。
审议程序:
1、由研究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织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次组织专家复审,并提出书面报告;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核实材料及报告,并进行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4、对撤销的学位予以公布。
第九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25人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学院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及指导教师的名单;
3、审查学位申请人的名单;
4、审定学位课程考试的范围、科目及门数;
5、审定论文预审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6、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的决定;
7、做出缓授、不授及撤销学位的决定;
8、通过授予名誉博士的名单;
9、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在音乐领域中学术成就卓越、具有广泛影响的著名学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格式,由上海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证书由学校授予单位颁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