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艺术实践制度

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实践基地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实践基地》相关协议精神,秉承着“共同建立人才培养基地,进行优秀音乐人才选拔和储备”、“培养上海市高水平、尖端、紧缺音乐人才”的工作目标,为了进一步做好本项工作,特制定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上海音乐学院各相关部门与对口院团或剧院共同确定实践学生的名单、项目策划内容及预算,并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大剧院艺术中心实践基地合作意向书》(附件一),分别报送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和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办公室汇总后,由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各相关部门可根据专业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邀请相关院团或剧院的专家到学校来开展讲座、大师班等活动。活动内容填写到《实践基地合作意向书》的“项目策划内容”中。

第三条 上海音乐学院与大剧院艺术中心所属院团及场馆合作的项目,由上海音乐学院各执行系部与院外合作方共同策划、商议、执行,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如遇重大事项,由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负责组织协调,会同上海音乐学院相关系部与大剧院艺术中心相关部门召开“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实践基地”工作推进会,共同解决问题,推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 《上海音乐学院-大剧院艺术中心实践基地合作意向书》一式四份,上海音乐学院两份、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及院团或剧院各执一份,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六条 其他

1、大剧院艺术中心所属院团及场馆、上海音乐学院各合作系部负责项目的策划和执行工作。

2、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3、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实践基地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商议。

附件一: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实践基地合作意向表.docx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

2009年6月

2015年7月16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