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类按国家规定招收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贯穿研究生从录取到毕业离校的整个过程。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入学与注册、权利与义务、学习与纪律、休学与复学、转学与转专业(更换导师)、退学、奖励与处分、毕业、以及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我院研究生部负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经我院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委培、定向、自筹经费研究生应先交费后注册,手续不齐备者,不予注册。
研究生要用钢笔填写研究生学籍卡(一式二份)及上海音乐学院学生证,“出生日期”和“籍贯”的填写必须与户口卡、身份证一致,否则影响毕业证书的准确性。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须在我院规定的日期前向研究生部请假,同时说明请假原因及出示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鼓励研究生积极自愿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各项入学手续进行复查。注册后经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后不合格者,取消学籍,退回原地。
第九条 新生须进行体格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的,由研究生部提出,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习与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教学活动及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请假按照《学生考勤规定》的方法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学术研究,教学、艺术实践及社会实践,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分。研究生毕业前须按专业要求举行学位音乐会及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见《上海音乐学院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本院《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条例》为主要依据,同时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入学一个月内应向研究生部上报由本人与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究生课程搭配表,便于课程安排;在论文制作期间,可一次性领取论文制作费,硕士生为600元,博士生为1200元。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利用假期出国探亲的不得影响规定的课程学习、艺术实践活动及其它活动。出国(境)短期进修等按《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短期进修、演出、比赛及参加各种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单位的抽调及各种外出考察活动。研究生经批准参加国内外的演出、比赛及学术交流活动的,其相关手续按《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短期进修、演出、比赛及参加各种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应由研究生本人向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休养医疗证明,最后由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境)去国外院校进修一年者,学校可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应持有效证明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转学与转换专业(更换导师)
第二十五条 我院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及更换导师的申请,如有特殊原因者,须由本人及导师向原所在学科(专业)及拟转入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研究生部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后,不再办理转学、转专业及更换导师的申请。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理论类新生在通过学习后仍未通过基础课程甄别考试者;
2、硕士生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学习确实困难、业务能力差者;
7、创作、科研及论文工作中剽窃他人成果者;
8、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达到所属学科要求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2、委托培养或定向生一律退回相应的委托或定向单位。
3、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学院报其来源省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对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出具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准复学。已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奖励工作由研究生部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5、以各种手段考试作弊、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
6、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培养单位其它纪律,情节严重。
第三十三条 处分结论要与当事人见面,允许当事人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日内按《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张贴公告。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公布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将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习年限、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具体内容参见《研究生手册》2013年版的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经导师和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同意,可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拟毕业学年度开学时提出。学位音乐会及论文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规定的学习年限,如因各种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由学生及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和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具体办法见《关于研究生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选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及(学位)音乐会并通过答辩,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部提交书面申请后给予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不在上海市的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非委培研究生,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假期回家乘火车减价优待。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符合国家规定晚婚晚育年龄要求结婚者,不应影响正常学习。要求结婚的研究生应向研究生部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国家和本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其申请并从严掌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经院研究生培养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院长会议批准后开始执行。原上海音乐学院发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