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的申请管理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修订稿2014)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学位办〔2012〕14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评奖名额及金额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两种。根据每学年在校生人数,由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当年度奖学金获得者名额。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3、“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 

二、范围与对象

1、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统招研究生(不含港澳台研究生和外籍研究生,不含延期研究生)。

2、同一学年内,已获得“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不再申报由本院设立的其它奖学金。若申报本奖学金前已获得其它奖学金者可以继续申报本奖学金。

三、评审条件及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2、认真参加学校各类政治思想教育活动(政治理论课、形势任务课、职业发展课、党课、重要活动及演出等)。其中,申请者思想品德考核须达到80分(含)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4、学习能力强,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具有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申请者须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或优秀学术科研成果。申请本奖所填奖项或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

申请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获得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前三名者或二等奖以上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承担者(独立或排名第一);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不包括介绍类、报道类、书评等非论文性质文章)。

6、申请者需要提供所有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其成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专业课平均分达到90分(含)以上:申请者申报专业课五门。其中,博士研究生申报课程范围是一门专业主课和四门专业必修课;硕士研究生申报课程范围是一门专业主课和四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注:除专业主课外,每年本奖学金申请者所申报的四门其他专业课程不能与上一学年申报的相同)。

同时,博士研究生可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可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可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1)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任何一级校纪或党、团纪处分者;

 2)违反校纪(宿舍、教室、琴房、学籍等管理制度规定),屡教不改(批评教育三次及其以上)者(以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通知为依据);

 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者;

 4)该学年累计缺课20课时、或无故旷课10课时(含)者。

四、评审机构与程序

1、成立“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根据文件要求,领导小组由院主管领导、研究生部、学工部、纪检审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各学科专业培养指导委员分会主任、财务处负责人、研究生部学工办负责人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主要负责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2、每年11月份,由研究生部下达通知,研究生个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填写完毕的《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家推荐信表格》及其它相关材料。所有表格可至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官方网站下载。超过申请时间视为放弃参评。

3、在审查材料后,研究生部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组进行分数统算并排序,提交“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综合考察申请者上报材料后投票产生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研究生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终审结果无异议后,报上级单位备案。

5、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小组会议实到人数为应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书面表决结果为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6、上海音乐学院公告发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

五、申诉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提请裁决。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当面通知申诉人。

六、附则

1、申请者必须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实,取消相应的评选资格。

2、本暂行办法由我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3、本暂行办法经院长会议讨论同意,自2012年12月起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