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学生交流项目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短期进修、演出、比赛(2015年7月修订)

第一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院各层次学历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研究生以学习、短期进修、演出、比赛及参加各种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等事由申请出国(境)的分两种情况:公派或因私。

1、由国家或学院委派并由国家或学院提供所需费用来完成事由的出国(境),为公派;

2、由个人联系,并由个人解决所需费用;或由学校委派,但仍由个人解决所需费用来完成事由的出国(境),为因私。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的办理办法: 

1、申请人持国家或学院委派出国(境)事由的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部学工办领取相应的表格,填妥      后须由导师、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主任签章;然后返回研究生部学工办、培养办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最后由研究生部签章后上报主管院长。

 2、其它有关护照和签证事宜,由申请人向院国际交流处申请协助。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的办理办法:

1、申请人持所有出国(境)事由的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部学工办领取相应的表格,填妥后须由导师、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主任签章;然后返回研究生部学工办、培养办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最后由研究生部签章后上报主管院长。

2、其它有关护照和签证事宜,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第五条:由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并攻读学位者,自动放弃本校的学籍;学校学工部代为保管其户籍及档案,待学成回国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由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境)短期进修,称为访学,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学校将保留其在校学籍,并做公假处理。

第七条:所有申请短期出国(境)的研究生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返校,并及时到研究生部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将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