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旨在吸引、鼓励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到上海留学。上海音乐学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以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精神为指导,认真、公平、公正地开展申请、评审等各项工作,着力发展上海音乐学院学历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一、奖学金类别
1、 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A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本科、硕士、博士留学生。A类奖学金获得者将免学费和来华留学人员综合保险费(每人每年800元);按月发放奖学金生活费,本科生本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3500元;住学校宿舍的奖学金生免住宿费,自行安排住宿的奖学金生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月发放奖学金住宿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每月7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
2、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B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本科、硕士、博士留学生,B类奖学金获得者将免学费和来华留学人员综合保险费(每人每年800元)。
二、奖学金的申请
由学校适时通过各种渠道公布、宣传奖学金的有关信息,接受奖学金的申请。
1、申请资格与条件
(1)连续拥有 4 年以上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申请人须为应届考生,并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4)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2、申请材料
(1)上海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录取通知书;
(2)《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A奖/B奖》,用中文填写;
(3)申请者需提供汉语水平考试证书
本科生: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不低于180分)
硕士研究生: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不低于210分)
博士研究生: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不低于180分)
(4)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5)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6)来华学习、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7)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8)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或本人取得的特别学术成果(论文、奖励等)及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受理时间及申请办法
1)申请时间:每年4月15日到5月15日。
2)申请办法: 申请人需在留学上海网站上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同时要在5月15号之前将申请的纸质材料递交到留学生办公室。
留学上海网站:http://www.study-shanghai.org/
材料递交地址:上海音乐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中国上海市汾阳路20号)邮编:200031
联系电话:+86-21-6431-0305 或 +86-21-6431-6745
联系人:王老师
传真:+86-21-6431-0305
E-MAIL:2205542773@qq.com
4、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退回。
(2)奖学金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www.shcmusic.edu.cn/intro_40.aspx?cid=40
(3)奖学金网上申请和材料投递两者缺一不可,材料不全者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三、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财务处、纪监审、各系及若干专家、教授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留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相关事宜。
四、奖学金经费管理
根据上海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接受学校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指导、审计和监督。
五、招收比例
根据每年教委下拨的奖学金数额,确定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各类奖项占总额的比例,可视每年的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择优录取。
六、奖学金的评审及告知
每年5月30日前,留学生办公室将汇总当年申请情况,6月初召开当年奖学金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学金额度、申请情况,决定、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在评审中,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年申请情况,适当吸收一部分学科的专家,作为咨询。
评审后学校将评奖结果告知每位申请者奖学金获奖者须按规定的专业、时间到校报到,不得随意变更。如申请者自动放弃奖学金,3 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七、奖学金的期限、考核及终止
1、奖学金期限。
奖学金发放期限为本科生4-5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超出期限未毕业的奖学金获得者,须自费完成学业。
2、奖学金考核。
获奖学生在学期间,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我院将根据其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备案。评审合格者方可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凡是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
3、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取消或立即中止对其颁发奖学金:
1)触犯中国国家法律法规,收到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者;
2)违反校纪,受过任何一级校纪处分者;
3)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4)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学业者。
八、附则
本评审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5年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