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留学生招生信息及管理制度

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旨在吸引、鼓励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到上海留学。上海音乐学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以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精神为指导,认真、公平、公正地开展申请、评审等各项工作,着力发展上海音乐学院学历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一、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交流处、财务处、纪监审、各系及若干专家、教授等组成,由分管留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受理奖学金申请相关事宜。

二、奖学金经费管理及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接受学校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指导、审计和监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以下标准将奖学金拨款到接受留学生的相关高校:

1A类奖学金:本科66200//人,硕士研究生79200//人,博士研究生99800//人;

2B类奖学金:本科27800//人,硕士研究生34800//人,博士研究生45800//人。

由于奖学金的数额有限,实际运行中的超额部分,由学校财务补缺。

三、奖学金招收比例

 根据每年教委下拨的奖学金数额,确定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各类奖项占总额的比例,可视每年的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择优录取。

四、奖学金类别

1、 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A类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来沪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本科、硕士、博士留学生,A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2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B类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来沪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本科、硕士、博士留学生,B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单位:人民币//

学生类型

A奖标准

B奖标准

合计

学费

住宿费

生活费

综合医疗保险费

合计

学费

综合医疗保险费

本科生

66200

27000

8400

30000

800

27800

27000

800

硕士研究生

79200

34000

8400

36000

800

34800

34000

800

博士研究生

99800

45000

12000

42000

800

45800

45000

800

五、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A/B类

1、 用于资助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我院接受本科、研究生(含硕士、博士)阶段的高等学历教育;

2、 获得高中、本科或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学位,专业学习成绩优秀;

3、 已参加我院本科、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入学考试,并被录取;

4、 按入学考试专业成绩排名折算分择优录取;

5、 入学考试专业主课分数不低于中国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含硕士、博士)专业录取分数线;

入学考试其他各科成绩均需达标;

6、 通过HSK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本科生: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不低于180分)

硕士研究生: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不低于210分)

博士研究生: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不低于180分)

 

注:

                                     专业排名

专业成绩排名折算分=  100—  ————————————  ×100%  

                                   专业考试人数

 

注: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生将不能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五、奖学金的评审及告知

    每年630日前,留学生办公室将汇总当年申请情况,9月初召开当年奖学金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学金额度、申请情况,决定、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在评审中,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年申请情况,适当吸收一部分学科的专家,作为咨询。

    评审后学校将奖学金结果告知每位申请者,申请者按须规定的专业、时间到校报到,不得随意变更。如申请者自动放弃奖学金,3 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六、奖学金的期限、考核及终止

    申请者一旦获得奖学金,原则上期限等同于正常学习期间,即本科生4-5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超出期限,还未毕业,不能继续享受奖学金,但学生可以转为自费,继续学习。

    学生在学期间,每年须进行一次奖学金的考核,由学校对其各方面的表现全面考核。考核通过,可继续享受奖学金;考核未通过,下一年度即终止奖学金。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1、触犯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受过任何一级校纪处分或收到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者;

2、违反校纪,屡教不改者;

3、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4、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学业,应取消或中止对其颁发奖学金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告。

七、附则

本评审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负责解释,并于颁布日起开始试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