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向上的学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上海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须经院招生办公室批准,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科分别对新生的入学资格及健康等情况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籍。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院卫生科及相关医院确诊,报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办提交入学申请,符合体检要求,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习、社会调查,以及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
教师可以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参考学生出勤情况评定学生平时成绩;对学生的旷课等情况应在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教学部门及教务处,给予记录。
学生旷课时间,按教学计划中的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9课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旷课9—16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17—2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25—32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33—3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40课时及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凡一学期内的旷课,按实际旷课数累计处理。
第六条 请假制度
1. 病假:须出具院卫生科诊断或核实材料,交教务处审核;
2. 事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交教务处审核;请假三天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3. 公假:须由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出具请假报告,交教务处或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
请假手续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需由学生自行交至所涉课程任课教师处予以销假。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课程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 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3.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4. 其他经学院审核必须休学者。
申请休学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见附录)(因病休学的需附院卫生科证明等材料),经教学部门及教务处审批后备案。
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继续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学院方可保留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 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4.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予负责。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退学处理,不得复学。
第十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录),经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诊断证明,并至院卫生科或指定医院复查,如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3. 学生复学后,由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其课程学习;
4. 休学期满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一条 凡属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4)、第十条(2)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
2.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
3. 本人申请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录),由其所在教学部门及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原籍。属第十一条(1)原因退学者,由学院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办理手续。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内容,未达到本科毕业标准,可获得结业证书。按正常学制结业的学生如两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标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当年获得毕业资格者,符合《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或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出具学习证明。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在校本科生(含港、澳、台、侨、留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对本条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