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纪律,非必要时不应请假,更不应旷课或迟到早退。
二、凡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学校规定学生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活动,均须准时出席,不得迟到早退。无特殊理由,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15分钟者作旷课一节论。
三、学生因病请假,须出具院卫生科诊断或核实材料。
四、学生因事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五、学生因公请假,须由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出具请假报告,交教务处或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
六、请假手续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需由学生自行交至所涉课程任课教师处予以销假。
七、旷课课时均以学期累计,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旷课9—16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17—2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25—32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33—3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40课时及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八、教务处于次月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勤处理结果。
九、学生在校期间有留校察看或累计两次(或以上)记过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