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学籍管理

上海音乐学院考场纪律

为整顿考风,严肃考场纪律,对于考场违纪与作弊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 书面试卷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并作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作弊行为。

四、 学生考试凡有违纪行为的,一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考试凡有作弊行为的,一律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记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在此基础上,仍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作勒令退学处理。

凡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及奖学金评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