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监考纪律,树立良好的考试风气,特制定本科考试监考、巡考制度。
监考制度
一、 监考教师组成
1. 任课教师
担任某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承担当年该门课程考试监考任务。如任课教师确因事无法承担监考任务,须委派他人代替监考,并至少于开考前一天报教务处备案,同意后方可代为监考。
2. 其他教师
各教学部门须选派至少两名教师(含教学管理人员)承担考试监考任务,并于考试前两周报至教务处备选。
二、监考教师职责
1.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间隔入座,并督促学生将书包、课本、笔记、字典、电子字典等非考试用品在指定位置集中放置。提醒考生不要把手机等通讯设备携入考场;如果学生已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的,应要求其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
2. 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宣读《考场纪律》。
3.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认真检查学生的证件(学生证),核对试卷上姓名等栏目是否正确填写,组织学生填写《考生签到表》。
4. 不宣读试题,不对试题的内容做任何解释。如学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5. 监考教师在监考时必须关闭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教师可以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即令停止答卷。其中一位监考教师应全面掌握考场情况,另一位监考教师收集试卷,试卷必须集中放入试卷袋内。
6. 监考教师不得自行规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因故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必须在《考场记录单》上写明原因。
7.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企图,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要当场认定并没收物证,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试卷上注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字样,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8.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核对考卷及考生数,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如实反映考场情况。将试卷、《考场记录单》、《考生签到表》及时送交教务科。
9.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护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为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巡考制度
一、巡考人员组成
1. 由院监察处工作人员和各教学部门党政负责人组成。
2. 各教学部门应在考试前两周上报本部门巡考人员名单至教务处,教务处将根据考试日程制定巡考安排。巡考人员应按照巡考安排准时到场,不得无故缺席,如有事需要调换时间或确实无法参与者,须至少于考前一天报教务处备案。
3. 教务处将随机进行考场巡视检查。
二、巡考人员职责
1. 巡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考试所需证件是否齐全,了解监考人员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情况等。
2. 在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到各考场巡视,着重巡视考场纪律,应严抓考风考纪,不能徇私舞弊。
3. 巡考人员进出考场应保持安静,不能影响学生正常答卷,在处理考场出现的问题时,要保证考场内正常的考试秩序。
4. 巡考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考场监考人员不认真执行监考工作,巡考人员有权终止其监考工作,并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教务处。
5. 巡考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考场考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的,应按《上海音乐学院考场纪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