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教学考核管理,保证我院的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考核规定。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占30%)和考试成绩(占70%)组成(英语除外),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及格标准、毕业成绩标准、学位成绩标准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成绩标准》。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期考试,缓考课程不得申请二次缓考,可申请重修。
四、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教务处给予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最高以60分记,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办理重修手续,该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选修课不予缓考、补考。
五、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六、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包括请假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须申请重修。
七、英语课成绩标准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英语成绩标准及有关规定》。
八、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及相关教学部门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做相应处理;超过规定期限者,不予受理。
九、试卷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并逐步做到考、教分离。课程考试试卷原则上应在教研室内讨论研究,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命题教师必须同时提供正常考试试卷及补考试卷,密封后一律上交教务处安排打印。教师应按有关规定评分、登分,打印成绩单及考试情况分析表,并交至课程隶属的教学部门存档,存期为五年,以备复查。
十、考试应在院历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专业主干课及系内专业基础课考试由教学部门各自安排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备案,其余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监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