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学籍管理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课程重修的若干规定

一、课程重修对象:

1. 自愿重修者;

2. 课程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3. 学生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

二、重修的学生须由本人在该课程开课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上海音乐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系领导及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下达至有关教学部门,安排学生跟班学习。

三、学生课程重修的收费标准按照《上海音乐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