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院本科英语教学水平,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要求,现对我院本科英语教学作出如下规定:
一、目标要求
普通类专业和音乐学专业方向的结业英语定位Ⅱ级,要求达到《大学英语》第四册程度;其他专业的结业英语定位Ⅰ级,要求达到《大学英语》第三册程度。
二、分班办法
1.英语定级Ⅱ级的定为A班,学习时间为两学年(每周4课时);
2.英语定级Ⅰ级的定为B班,学习时间为两学年(每周4课时)。
三、成绩规定
英语结业成绩按100分计,每个学期成绩各占25%,英语结业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若结业成绩未达标准(低于60分),学生须于第三学年开始申请重修,需重修学期可由学生任意选择。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按原成绩记入系统,可作为毕业评定时英语课程的通过依据。
四、考试要求
本科英语考试,一律实行考教分离,根据教学要求分为A班、B班两个层次,外语教研室应根据不同层次的教学标准组织命题,不允许出现同一层次试卷题型、内容、标准不同的现象。
五、其他
1.取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申请英语免修的规定;
2.取消本科英语期末考试补考规定,结业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注:“成绩规定”和“考试要求”从2014级新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生则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