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学籍管理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本科生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我院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我院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通知(教体艺<2014>4号)的有关规定,就我院关于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本科学生。

一、学生课外体育活动

1. 面向学生每天安排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安排专职体育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和器材管理,设置多样化、可选择、有实效的锻炼项目,并对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和评定;

2. 学生根据自己的作息时间,每周必须选择合适的时间参加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每周参加三次)。

二、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

1. 每年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组织校内体育联赛,支持教学部门学生开展体育比赛和交流等活动。并组织综合性学生运动会,设置学生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竞技性、健身性和民族性体育项目,各教学部门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参与运动会的学生达到50%以上;

2. 注重学生体育特长的培养,组建学生羽毛球、乒乓球、网球和健美操体育运动队,开展课余训练,参加教育和体育部门举办的学生体育竞赛。

三、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1.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测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成绩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