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业音乐教学的特殊性,为使学生能顺利完成本科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教育部规定学制期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要求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不含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仍保留学籍,享受在籍生的待遇。
二、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正常修业年限最后一学期开学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见附录),经所在院(系)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
四、延长修业年限的学费按原学费标准缴纳,住宿及其他费用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以重修方式取得未修满的学分。经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六、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仍由原所在院(系)负责管理,其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七、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仍未能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结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