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学籍管理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为了解和掌握我院课堂教学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作如下规定:

一、 听课规定

1. 院分管教学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1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2. 教务处处长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3. 各系正、副系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4. 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5. 各教研室应组织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6. 院考评组专家对各类课程可随机听课。

二、 听课要求

1. 听课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

2. 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并及时、认真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教学质量评议表》(见附录)。

3. 听课后听课人应及时将听课意见或建议以适当方式告知任课教师,并将《上海音乐学院教学质量评议表》交教学部门或教务处存档。

三、 听课管理

1. 每学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各教学部门、教务处将《上海音乐学院教学质量评议表》收齐,经负责人签字作教学档案留存。

2. 各教学部门每学期要对听课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3. 有关部门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听课制度。教务处将每学期公布各部门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报分管教学院长。对认真执行听课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执行听课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并列为考核内容之一。

听课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