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士学位颁发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相关规定,按照我院教学规律、办学特色以及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位成绩标准
1. 专业主干课版块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2. 专业基础课版块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3. 公共基础课版块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2.于毕业当年取得毕业证书并达到学位成绩要求;
3.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有留校察看或两次记过处分的记录。
4.学生(新疆定向委培生、预科生、内高班学生除外)在校学习期间有五门或以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八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记录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由教务处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对当年本科毕业生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