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向上的学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上海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对入学资格作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院教务处批准,延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教务处、学生处分别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此外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正当理由可以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各专业的标准学制按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计划为准。标准学制期满,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者经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期不得超过两年,延长期间按照正常本科学生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章    学习与考核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课程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生可以按《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习的若干规定》、《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选修课修读办法》等文件规定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实践教学实施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规定见《上海音乐学院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包括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后再次入学的)在本校及其他高校修读取得的成绩及学分,学院予以认定并转换及记载。具体办法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成绩转换认定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具体办法见《上海音乐学院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四章    转专业及转学
   第十四条 学院只接受艺术类专业之间(中外合作除外)及普通类专业之间的专业互转。具体办法详见《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
2. 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3. 其他经学院审核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院医务室证明等材料),经教学部门及教务处审批后备案。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另外延长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学院方可保留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 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4.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予负责。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退学处理,不得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二甲(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诊断证明申请复学,并经学院复查,如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3. 学生复学后,由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其课程学习;
4.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后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由其所在教学部门及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可获得毕业证书。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申请提前毕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内容,未达到本科毕业标准,可获得结业证书。按正常学制结业的学生如两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标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科毕业当年获得毕业资格者,符合《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或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籍学历注册及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信息认定完成后学院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具体办法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习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院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在校本科生(含港、澳、台、侨、留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