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7-10-25浏览:1049

上海音乐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按照学院“十三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围绕“高峰高原”学科结构优化调整的发展实际,为建设一支具有国际竞争力、高水平创新型的教师团队,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院工作,扩大国际影响和辐射力,为国际化课程建设集聚人才力量,加快实现“办一流音乐教育、创国际先进水平”的办学目标。为了规范我院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工作,特修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外籍教师是指经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批并发给《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教师。

二、日常管理

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负责,教学部门共同参与,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外籍教师的申报手续、政策宣传、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教学管理、日常考核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各系及附中负责;聘用管理、聘期考核等由人事处负责。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由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需要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将拟聘外籍教师的申请表、学历、工作经历、学术业绩等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进行初审,组织专业考核并经院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学院根据学科需要提出人选,听取相关教学部门及职能部门意见,组织专业考核并经院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外籍教师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执行。

4、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外籍教师持相关材料前往院组织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同管理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聘请外籍教师后,由学院和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一年期满后学院组织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聘期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连续两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后,作为学院长聘教师直至65周岁,如确因学科建设需要延长聘用时间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聘用。

聘用合同采用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有关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以及有关待遇的细节可由双方另外签订合同的附件,附件和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五、薪酬待遇

1、外籍教师的聘用实行年薪制。

  受聘外籍教师工作量核算按学院规定的在编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其他工作任务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1)聘为教授职务的,标准工作量薪酬为人民币16万,另交通补贴3万元,合计年薪为19万(税前)。

2)聘为副教授职务的,标准工作量薪酬为人民币11万,另交通补贴2万元,合计年薪为13万(税前)。

2、承担系领导职务工作津贴参照在编系领导标准发放。

3、年终考核优秀奖励参照在编教师标准发放。

4、其他待遇

1)外籍教师由学院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部分,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如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缴纳的,由学院核算并支付相应的社保补贴。

2)学院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考核管理

对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参照《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教学手册》的规定执行。外籍教师年度考核与在编教师同步进行。

七、其它

1、外籍教师来我院工作两年以后,可以参照《上海音乐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办法》,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现聘为讲师的外籍教师维持原待遇不变,一个聘期内不能聘至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再续聘,或转为学院外聘教师。

3、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

八、本办法自201691日起实施,原《上海音乐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沪音院办字(2007)第7号同时废止。

 

上海音乐学院

201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