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2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海音乐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上海音乐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内交通事故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上海音乐学院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武装保卫处处理,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音乐学院本部和零陵路分校区及东平路9号校区。
第二节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武装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院办,经批准报校武装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须经武装保卫处审批,持有上海音乐学院停车证的车辆一律停放至汾阳路10号临时停车场。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批准后准予通行和停放。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园内道路限速为10公里。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
第十四条 大型货运车辆进入学校,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汽车队车辆停放点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四节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五节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武装保卫处,并拨打110。
第二十一条 接到校内事故报警,武装保卫处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后勤医务室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派出所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派出所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4.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派出所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派出所应出具有关事故情况证明。
第六节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学工部门和所在系、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院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院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武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