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学院财经工作的领导,规范学院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运行秩序,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经济管理体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上海音乐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为学院关于重大财经工作的决策,提供建议的议事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具体组成名单附后)。如因岗位或职务变动,小组成员自动替换。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证学校的所有财经活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遵守并执行上级部门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条 研究并审议学院重大财经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方案,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 研究并审议学院重要财经管理和分配制度,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研究并审议学院所有对外投资、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处置方案、基本建设投资、新开银行账户等重要财经事项,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议学院年度部门预算及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审议新增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审议已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第十一条 对学院财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制定学院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办学效益的措施。

第十三条 负责处理其他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委托研究、审议、决定的财经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会议,上下半年各一次。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全体人员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临时决定召开专题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出席成员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对于需要投票决定的事项,通过票数需达到出席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还必须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工作程序如下:

1.各单位(部门)在经过前期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需由领导小组审议的相关报告,并先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提交的报告进行初审(必要时,请专家论证),并向领导小组提出需审议的会议议题;

3.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列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

4.会议决定事项由组长同意后,按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坚持督办制度,对小组作出的决定进行跟踪落实。对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在下次领导小组会上通报。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决定事项上报以及批准后的跟踪落实工作。会议期间,做好会议资料准备,会议决议的记录、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8年9月27日

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在勇

副组长:刘艳、王瑞、曹荣瑞、刘英、侯立玉、廖昌永、张佳春

组  员:冯磊、史寅、吴学霆

财务处、审计处、学科规划处、综改办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