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为维护学士学位颁发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相关规定,按照我院教学规律、办学特色以及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位成绩标准
专业主干课版块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专业基础课版块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通识课程版块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有五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记录(新疆定向委培生、预科生、内高班学生除外)。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于毕业当年取得毕业证书并达到学位成绩要求;
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有留校察看或两次记过处分的记录。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由教务处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对当年本科毕业生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