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财务管理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财经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上 海 音 乐 学 院
沪音院字 (2019) 29 

上海音乐学院财经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学院财经工作的领导,规范学院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运行秩序,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经济管理体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上海音乐学院财经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工作小组是为学院关于重大财经工作的决策,提供建议的议事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具体组成名单附后)。如因岗位或职务变动,小组成员自动替换。

第四条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议学校涉及预算安排、经济分配、收费管理、工程招标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审议学校层面重要的财经工作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第七条 调查处理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八条处理学校委托研究、审议、决定的其它财经工作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工作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由财务处通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工作小组会议出席成员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对于需要投票决定的事项,通过票数需达到出席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还必须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会议的议题,由工作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确定。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由经办部门负责提出,报分管院领导同意,送财务处。

第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涉及预算安排、经济分配、收费管理、工程招标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须报请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成员及有关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原“上海音乐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自本规则颁布起撤销。




附:上海音乐学院财经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




上海音乐学院

2019108





上海音乐学院财经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组  长:廖昌永

副组长:张佳春

组  员:汤隽杰、汪国安、陈虹、陈晓翌、钱仁平、唐丽霞、章斌、曾敏、谢苗苗







上海音乐学院

201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