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财务管理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上 海 音 乐 学 院
沪音院字〔202025 

上海音乐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工作,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系、各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票据包括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和校内结算票据。

第三条 财务处为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核销和内部的监督检查。使用票据的校内各系、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系主任、部门负责人对本系、本部门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适用于经上海市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办费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一)学校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包括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学校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代收水电费、电话费等。

(三)学校内部各系、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六条 税务发票

(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开展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应税社会服务。

(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原则上只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时要求提供对方单位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以开具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内的单位或个人,开票时要求提供对方单位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第七条 校内结算票据校内结算凭证由财务处统一印制,校内结算使用,不得对外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预借)、使用和核销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上海音乐学院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各系、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收费事项使用票据,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购,各系、各部门不得自购、自印票据或使用外单位财政票据。

第十条 财务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等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相符。  

第十一条 各系、各部门领用(预借)票据时,必须填写“发票(收据)申领单”,注明票据类型、领用数量、票据号码、用途、预计缴销时间、预计资金到账时间等信息,经系主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取(预借)。(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申领相关票据采取“交旧领新”方式,申领新票据,应先缴销旧票据,未缴销旧票据的,不得再次申领。申领时应检查是否漏号、漏页,并在财务处《票据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审核并确认票据的类别后发放票据。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四条 各系、各部门所领票据要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开具错误的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或填写“作废”字样,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不慎丢失,应当第一时间查明原因,报告财务处,并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各系、各部门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各系、各部门领用票据后,一般应在收费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交回的票据凭证应填写实收总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使用起止日期及经办人签字。在年度结束前,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当年关账后到财务处核销或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到期 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销毁,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自行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的。

(三)伪造收费票据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超范围使用票据的。

(五)使用白条、非正式票据及党政印章收费的。

(六)利用票据实施乱收费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被盗和损毁的。

(九)拒绝接受财务处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音乐学院收据和发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发票(收据)申领单



财务处:

应合作方的要求,现向财务处申领发票(或收据)一张,用于收取项目款项。 合作单位: 项目内容:

票据号码: 该票面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

我将保证于年月日之前将以上票面金额之款项划入(转入)我校账户。我对此借发票(收据)承担完全经济责任。

(借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所属部门(单位)(盖章):

项目(部门)负责人(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