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以及《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系、机关部处、附中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四)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上海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2),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地区)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由学院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五)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小时(含中转航班)的,经事先报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省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五)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三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经费开支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沪音院字〔2014〕8号)即废止。
附件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附件2:《上海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上海音乐学院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