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教学
管 理 手 册
社会教育学院成教部
2015年1月修订
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2)
专升本(业余)教学计划······················(2)
高中起点本科(业余)教学计划················(3)
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文件选编·······(4)
入学与注册管理规定··························(4)
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4)
请假制度规定································(5)
课程考核条例································(5)
考场纪律规定································(6)
专业课教师分配与调换的若干规定··············(7)
关于课程免修的规定··························(7)
课程重修及休学的管理规定····················(7)
英语成绩标准及有关规定······················(8)
毕业有关规定································(9)
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9)
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有关规定················(10)
附1:课程免修申请表·································(11)
附2: 调换专业教师申请表·····························(12)
附3: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成教部联系方式·········(13)
专升本(业余)教学计划 | ||||||||||||||||||||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期数 | 课时 小计 | 第一学年 | 第二学年 | 第三学年 | ||||||||||||||
上 | 下 | 上 | 下 | 上 | 下 | |||||||||||||||
公共 基础课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概论 | 1 | 24 | ● |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1 | 24 | ● |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1 | 24 | ● | |||||||||||||||||
英语 | 4 | 72 | ● | ● | ● | ● | ||||||||||||||
专业 基础课 | 乐理 | 2 | 36 | ● | ● | |||||||||||||||
和声 | 2 | 36 | ● | ● | ||||||||||||||||
复调 | 2 | 36 | ● | ● | ||||||||||||||||
曲式与作品分析 | 2 | 36 | ● | ● | ||||||||||||||||
配器基础与小乐队编配 | 2 | 36 | ● | ● | ||||||||||||||||
中国音乐史 | 2 | 30 | ● | ● | ||||||||||||||||
西方音乐史 | 2 | 30 | ● | ● | ||||||||||||||||
民族民间音乐 | 2 | 30 | ● | ● | ||||||||||||||||
视唱练耳 | 4 | 72 | ● | ● | ● | ● | ||||||||||||||
钢琴基础 | 2 | 18 | ● | ● | ||||||||||||||||
钢琴教学法 | 2 | 24 | ● | ● | ||||||||||||||||
钢琴即兴伴奏 | 2 | 36 | ● | ● | ○ | ○ | ||||||||||||||
合唱指挥 | 2 | 36 | ● | ● | ||||||||||||||||
中外艺术歌曲 | 2 | 24 | ● | ● | ||||||||||||||||
音乐教育心理学 | 2 | 36 | ● | ● | ||||||||||||||||
音乐教育学 | 1 | 24 | ● | |||||||||||||||||
音乐教学法 | 1 | 24 | ● | |||||||||||||||||
专业课 | 专业小课 | 6 | 30 | ● | ● | ● | ● | ● | ● | |||||||||||
注:“钢琴基础”为非钢琴专业必修,“钢琴教学法”为钢琴专业必修,“钢琴即兴伴奏”第三、第四学期为钢琴专业必修。 | ||||||||||||||||||||
高起本(业余)教学计划 | ||||||||||||||||||||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期数 | 课时小计 | 第一学年 | 第二学年 | 第三学年 | 第四学年 | 第五学年 | ||||||||||||
上 | 下 | 上 | 下 | 上 | 下 | 上 | 下 | 上 | 下 | |||||||||||
公共 基础课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概论 | 1 | 24 | ● |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1 | 24 | ● |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1 | 24 | ● | |||||||||||||||||
英语 | 4 | 72 | ● | ● | ● | ● | ||||||||||||||
大学语文 | 1 | 24 | ● | |||||||||||||||||
艺术概论 | 2 | 36 | ● | ● | ||||||||||||||||
大众文化 | 2 | 36 | ● | ● | ||||||||||||||||
专业 基础课 | 乐理 | 2 | 36 | ● | ● | |||||||||||||||
和声 | 2 | 36 | ● | ● | ||||||||||||||||
复调 | 4 | 72 | ● | ● | ● | ● | ||||||||||||||
曲式与作品分析 | 4 | 72 | ● | ● | ● | ● | ||||||||||||||
配器基础与小乐队编配 | 2 | 36 | ● | ● | ||||||||||||||||
中国音乐史 | 2 | 30 | ● | ● | ||||||||||||||||
西方音乐史 | 2 | 30 | ● | ● | ||||||||||||||||
民间音乐(民器、民歌) | 2 | 30 | ● | ● | ||||||||||||||||
视唱练耳 | 4 | 72 | ● | ● | ● | ● | ||||||||||||||
钢琴基础 | 2 | 18 | ● | ● | ||||||||||||||||
钢琴教学法 | 2 | 24 | ● | ● | ||||||||||||||||
钢琴即兴伴奏 | 2 | 36 | ● | ● | ○ | ○ | ||||||||||||||
合唱指挥 | 2 | 36 | ● | ● | ||||||||||||||||
中外艺术歌曲 | 2 | 24 | ● | ● | ||||||||||||||||
教育心理学 | 2 | 36 | ● | ● | ||||||||||||||||
音乐教育学 | 1 | 24 | ● | |||||||||||||||||
音乐教学法 | 1 | 24 | ● | |||||||||||||||||
20世纪音乐 | 2 | 36 | ● | ● | ||||||||||||||||
管理学原理 | 1 | 24 | ● | |||||||||||||||||
传播学原理 | 2 | 36 | ● | ● | ||||||||||||||||
公共关系 | 2 | 36 | ● | ● | ||||||||||||||||
音乐声学 | 2 | 36 | ● | ● | ||||||||||||||||
流行音乐概论 | 2 | 36 | ● | ● | ||||||||||||||||
音乐风格与体裁 | 1 | 24 | ● | |||||||||||||||||
中西音乐美学思想史论 | 1 | 24 | ● | |||||||||||||||||
电影艺术中的音乐 | 1 | 24 | ● | |||||||||||||||||
教材教法与教案写作 | 2 | 36 | ● | ● | ||||||||||||||||
专业课 | 专业小课 | 10 | 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钢琴基础”为非钢琴专业必修,“钢琴教学法”为钢琴专业必修,“钢琴即兴伴奏”第三、第四 学期为钢琴专业必修。 |
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文件选编
入学与注册的管理规定
1、新生需持“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成教部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不得请他人代报。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成教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须经成教办公室批准(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自动放弃入学处理(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2、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成教办公室分别对新生的入学资格及健康等情况进行复查,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专升本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不能通过国家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每年6月、12月中旬,学生(新生除外)应登录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页https://www.shcmusic.edu.cn/-人才教育-成人教育,查询开学报到时间及其他相关公告。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作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勤制度的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纪律,非必要时不应请假,更不应旷课或迟到早退。
凡上课及学校规定学生必须参加的各项活动,均须准时出席,不得迟到早退。无特殊理由,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15分钟者作旷课一节论。
三、 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理,凡一学年内的旷课,按实际旷课数,累计处理。处理决定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成教部(公示)、教务部门(保存于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旷课8-16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17-2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25-32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33-3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请假制度的规定
一、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务部门出具的病假单或就诊记录,准假期限由医务部门确定。
二、 学生因事请假,必须持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提出请假,并盖有单位的公章,经成教部批准后,方可缺席上课或其它活动。凡事假须事先请假。
凡未曾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期满而事先未申请续假者,所缺一切课程概作旷课论。如有特殊情况,准予事后三天内持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时数超过规定,能否参加考试或补考,按《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条例》执行。
课程考核条例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查(寒假)和考试(暑假)两种。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课程及格标准、毕业成绩标准及学位成绩标准,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标准》及《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标准》。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成教部会在最后一年的暑期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成绩最高以60分计。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办理重修手续,该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实际得分记入。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允许补考。凡考试违纪者一律按《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场纪律》执行处理。
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补考,须申请重修。
考场纪律
为整顿考风,严肃考场纪律,现对考场违纪者一概按本考场纪律执行处理:
以下情况可认定违纪行为:
1、不准时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者;
2、不按监考老师指定座位且不听劝阻者;
3、在考场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且不听劝告者;
4、在课桌(或其他实物)上涂写答案或发现有涂写答案未报告者;
5、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不听劝告者;
6、不按时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谈论者;
7、不接受监考老师纪律教育者。
以下情况可认定作弊行为:
1、闭卷考试在考场内夹带任何有关考试的材料而不论是否已看;
2、在考场内传递试卷或任何有关考试的材料而不论是否已看(传递双方均按同等性质论处);
3、在考场内使用手机、随身听等无线电通讯器材者;
4、互相交谈由两名监考证明者;
5、翻阅偷看任何书籍、讲义。
学生考试凡有违纪行为的,一律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考试结果作零分计。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一律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累计两次记过者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即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凡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比活动。
关于专业课教师分配与调换的若干规定
学生入学后由成教部安排专业课教师。
学生入学前已有专业教师的,可申请由原专业教师授课,条件如下:原专业教师必须具备本院执教资格,并已同意接收该生。
学生从二年级开始,可根据自己前一年的专业学习状况,继续选择原来的专业教师,也可申请调换专业教师(原则上选择成教部现有的聘用教师)。要求调换专业教师的学生,需在成教部领取《调换专业教师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和调换专业教师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寒假开学日的前两天,过时不接受申请。
关于课程免修的有关规定
获得以下证书者,在提交书面申请后,可免修相应课程:
英 语:详见本《一览》第十页;
乐 理:上海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乐理高级证书
钢琴基础:上海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钢琴八级或以上等级证书
正 音:国家普通话水平考试二级乙等
音乐教育学:教师资格证(不限专业、层次)
教育心理学:教师资格证(不限专业、层次)
音乐教学法:教师资格证(不限专业、层次)
关于学生课程重修及休学的管理规定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通过某门课程学习未达到合格要求不能取得成绩,需要重修。其形式有两种:
1、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学生因各种原因造成一学期内单科缺课达到三分之一。
学生因各种原因造成一学期内所学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需重修一学
期,毕业时间将延后。
凡需课程重修的学生,首先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成教部统一安排学生插班学习,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照重修后的实际考试成绩计算。
关于休学的规定:因各种原因休学,必须向成教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休学,休学超过两年或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英语成绩标准及有关规定
申请免修
学生必须在全国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填写《免修申请表》,进行书面申请免修。
学生毕业前,我院将对学生“四、六级”英语成绩进行核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免修资格。学生须重修英语课程(重修学期数按免修学期数计算)。由此造成的推迟毕业时间、取消学位证书等后果自负。
申请学位
根据沪学位办【2014】3号文件《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符合以下外语水平可以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参照沪学位办每次公布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可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公布网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http://www.shmeea.edu.cn/)。
2、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简称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3、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得425分以上的成绩(含425分)。
成绩使用期限为合格证书从证书打印落款日期至高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日期为止,四年内有效。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规定
一、 授予毕业证书条件:
1、学生在读期间政治态度端正,遵纪守法,思想道德品行符合学校考核要求。
2、每学年按时交纳学费。
3、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且各科学习成绩符合毕业成绩要求。
二、 毕业成绩要求:
1、 专业课成绩以毕业当年结业成绩为准,不低于75分;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除专业课成绩以外,单科成绩达到60分;
品德综合测评合格;
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按照我院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遵循我院办学特色和教学规律,为维护我院学士学位颁发的严肃性,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一、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 正。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毕业当年正常取得毕业证书;
在校各科学习成绩分别达到学位成绩要求;
所有课程于毕业当年寒假之前取得补考成绩,并达到学位成绩要求。
重修或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4门课程(包含四门)。
二、 学位成绩要求:
1、 专业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2、 专业基础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3、 公共基础课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4、 以上课程分类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5、 从参加英语等级考试起,至毕业时间止,不超过四年,英语成绩达标者,方可申请学位。(详情见第12页)
三、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由成教部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对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批准予以公布。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解释权归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评选范围:
所有当年毕业生均可以参加评选;
专升本、高中起点本科分开评选。
评选数量:
专升本、高中起点本科分别按当年实际人数的5%(不到一人的,按一人计)进行评选。
评选要求:
品德综合测评优秀;
在达到毕业成绩要求后,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达到以上要求后,经全体同学无记名投票,产生评选结果。
附1:
学号 | 姓名 | ||||
专业 | 年级 | ||||
免修课程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成绩 | 免修原因 | ||
1 | |||||
2 | |||||
3 | |||||
4 | |||||
5 | |||||
成教部意见 | |||||
备注 | 请附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张(验原件)。 | ||||
本人签名: 填表日期: |
附2:
上海音乐学院成教调换专业教师申请表 | ||||||
学号 | 姓名 | 专业 | ||||
原 专业 教师 | 现专业教师 (打“√”选择) | □由成教部安排调换 | ||||
□本人已联系() (该教师已同意接收) | ||||||
调换原因 | ||||||
成教部意见 | ||||||
备注 | 接受调换专业教师的时间:仅在每年寒假开学的第一、二天。 | |||||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成教部联系方式: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20号 教学楼205 成教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314948
传 真:021-64314948
网 址:http://www.shcmusic.edu.cn/-人才教育-成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