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上海音乐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附件9


上海音乐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15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沪财教〔2014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由国家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经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三)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四)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委办局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五)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的地区的相关单位。

除第四条、四五条规定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外,本市经市政府批准试行补偿代偿的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本科生、研究生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须向学生处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年以上(含 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还款委托书。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审批。

(四)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而换岗,新岗位仍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申请学生应及时向办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就业单位信息变更,无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毕业生凭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2013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