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音乐学院外国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参照《国家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音乐学院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学校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涉及的经费。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外国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国际旅费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五条 专家工薪指学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六条 讲课费指各系、部邀请外国专家进行授课、讲座、工作坊等所支付的报酬,工作坊和理论性讲座报酬需有所区别。
第七条 专家补贴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学校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八条 住宿费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学校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 以上费用按照《上海音乐学院项目经费中劳务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的规定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执行,对于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确需超上限支出的,须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专家工薪、讲课费及专家补贴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对于单次来学校的外国专家,资助其专家补贴和住宿费的时间不超过 90 天。对单次来学校工作 90 天以上的外国专家,学校必须与其签订工薪合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系、部每年 11 月需制定下一年度外国专家聘请计划,上报国际交流处。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开支,不得简单将上限作为统一标准进行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专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