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境外文教专家(短期)聘请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01浏览:138

第一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境外文教专家,指的是由学院或系、部支付食宿、交通、讲课费用,连续讲学时间在三个月内的外籍/港澳台地区专家。

第二条 境外文教专家短期聘请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后简称国交处/港澳台办)是境外文教专家短期聘请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受理各系、部聘请境外文教专家的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领导。

第三条 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末,国交处/港澳台办将通过学院OA系统发布下一学期境外短期专家来院讲学计划申报的通知,由各系、部根据工作业务和境外合作的需要,提出下一学期境外文教专家聘请计划。

第四条 国交处/港澳台办将协同各系、部相关领导,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重点对各系、部聘请计划进行审核,拟定学院下一年度的聘请重点。

第五条 申报方式。为进一步做好聘请短期来访境外专家的工作,各系、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专家聘请申报手续:

1、向国交处/港澳台办提供下一学期拟聘境外专家的资料(含专家简历中英文版、护照复印件等),上海音乐学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短期)申请表、预算表(需明确专家食宿、交通等费用)。

2、国交处/港澳台办将上述材料整理、统计后,制定讲学计划及预算送分管院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后,国交处/港澳台办将通过学院OA系统公告栏将下一学期的境外短期专家来院讲学计划进行公示。

4、由院方联系的短期专家讲学项目,将由国交处/港澳台办提供相关资料,并由所属系、部在接到资料后三周内给出可行性意见。

5、如邀请顺访短期专家(无需我院承担任何费用),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邀请顺访专家预报表,报国交处/港澳台办备案;如顺访专家需申请学院资助,需参照第五条第1、2点申请。

6、一旦项目列入上海音乐学院境外短期专家邀请计划,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落实该专家的讲学日程、演出、讲座(包括落实场地、翻译等)及日常陪同工作。

第六条 经费管理。凡获得学院批准的短期专家聘请项目,可获得国交处/港澳台办业务经费部分资助,所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国交处/港澳台办业务经费资助专家食宿、交通等的参照标准如下:

1、 用餐及交通补贴:300元/天

2、 住宿:四星级(及以下)酒店

如邀请计划外的短期专家来院讲学,原则上由邀请部门承担来访专家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评估工作。为使学院经费更有效地为促进学校教学、学科建设服务,每个短期专家项目结束后,负责项目的专业教师需填写专家成果评定表,连同专家讲课日程、节目单、照片、音/视频等重要资料报送院国交处/港澳台办,交院档案室保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交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