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市一流上音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小组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小组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小组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若届内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大会确认。
第五条提案小组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理各代表小组初审后的提案。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
第三章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其中1 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3 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
第七条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八条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不合格提案:
1 、不属于学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 、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3 、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提案。
第九条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小组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组长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学校提案小组。
第十一条提案小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二条由提案小组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第十三条大会闭幕后,提案小组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五条立案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部门必须向提案人作出 “ 正在(已经)落实 ” 、 “ 暂缓落实 ” 、 “ 无法落实 ” 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交学校提案小组。立案五个月内由承办部门向提案小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提案小组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提案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